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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决定。
5月1日起由交警部门代替城管部门行使处罚权。对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人行道停车乱停车下月起由交警处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决定”
晚报讯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的持续增长,“停车乱”现象日益严重,特别是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导致交通拥堵、影响行人安全,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为了加大违法停车治理力度,保障行人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决定”,从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调整必要性:
目前执法部门缺乏有效执法手段
自1999年以来,按照省政府批复,我市及各区(市)城管执法部门先后相对集中行使了公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权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该项职能以来,严格履行执法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取得一定执法效果。但是,因公安部违章处理系统限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信息无法实现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接,无法参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可进行机动车转移登记和年审,再加上没有其他有效执法手段,这使得城管执法部门对实施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但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没有有效制约措施,导致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决定难以落实到位,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效果大为削弱。
人行道违法停车结案率不足15%
据市城市管理局统计,2015年至今,全市共计查处人行道停车案件6.8万余起,但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罚、顺利结案的仅有1万余起,结案率不足15%,个别区不足5%,甚至出现了违法车主在城管执法队员面前恶意撕毁法律文书的情况,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去年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过程中,省测评组在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反馈意见中明确指出:“青岛市存在机动车辆停放不规范,机动车辆随意停放、占压人行道情况”。因此,必须加大力度解决人行道违法停车问题。
市城市管理局调研了解,广州、深圳、成都、武汉、宁波等国内同类城市,省内济南、淄博、烟台、东营等城市,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权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为了提升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效能,保障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切实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市政府法制办建议我市及各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人行道违法停车处分权调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决定:
人行道乱停车处罚由交警部门负责
昨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不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调整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创新交通管理模式,努力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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