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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职工住宅物业费由“暗补”改为“明补”按月发放货币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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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5: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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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发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职工住宅物业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物业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津贴补贴审批制度的良好氛围。

    《规定》强调,职工住宅指单位职工的各种住宅,包括集中居住的住宅、分散居住的住宅、租住的周转房等。发放职工物业费后,坚持“谁住房,谁交费”的原则。物业服务单位收取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不得再进行任何补贴。职工应自觉承担个人担负的住宅物业服务费,一律不得动用公款支付或垫付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费。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在发放职工住宅物业费的同时,又违规由单位支付或垫付“两头占”现象起到很好的监管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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