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4-2-19 11:32:25 公示公告
慈政办发〔2014〕5号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办法
针对1995年至2000年间,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因未能到原安置单位就业而要求重新安置工作、解决社会保险等信访诉求,在认真调查、多方协商、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一、处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政策的原则。对超越政策和法律规定提出的过高或不合理要求,不能无原则的迁就。
(二)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据原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政策及相关的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理解和支持信访人的正当、合理诉求,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综合权衡他县相关处理办法、县内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及企业破产人员安置办法,做到处理问题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符合实际。
二、处理对象范围
1995年至2000年间,国家计划内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面向本地区分配的计划内招录的定向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处理的范围:
(一)县计划部门派遣后,因企业破产改制、事业单位无编制安置等原因,安置对象未能到安置单位报到上岗的;
(二)主管部门已安置了具体就业单位,但因接受单位要求缴纳“上岗费”,安置对象未缴纳而未能报到上岗的;
(三)安置对象到接受安置单位报到后,因事业单位无编制而没有实际接受或企业面临破产改制未实际上岗,安置对象外出自谋职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处理的范围:
(一)毕业分配当年未在县计划部门注册的;
(二)目前与安置单位仍保留着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三)曾在机构改革分流与企业破产安置中获得过经济补偿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三、处理具体办法
(一)帮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帮助其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止时间段为毕业生分配当年的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但最早不能早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1995年10月)。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段不予补缴。期间,属于参保对象个人缴费的,凭参保缴费有效凭据退还,但退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为其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按2013年补缴标准计算)。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参保缴费有效凭据,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自2014年至2016年分三年预算拨付到位。
(二)给予经济补偿。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比照失业保险金发放计算办法及标准规定,给予24个月经济补偿,按月发放。
(三)给予安置补偿。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略高于原县属破产改制企业人员安置补偿的平均标准,给予2.5万元安置补偿,一次性发放。
四、处理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社局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按本办法处理。
(二)受理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对象呈报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复查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象,由领导小组确认、审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对象,由领导小组组织复查核实,并将复查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落实补偿。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落实相关补偿,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和养老保险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