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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继续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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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2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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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根据上级社保部门部署,我市自2012年4月开始办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工作。最近,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接到很多咨询电话,询问现在是否继续办理,政策有无变化。为此,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就读者朋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是指那些人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是指,曾经在国有、集体(包括已破产、改制企业、原乡镇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包括幼儿园教师)等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没有生活保障的人员。 记者:年龄上有什么规定? 负责人: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 记者:曾经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证明材料怎样获取? 负责人:当时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奖品奖状、原单位证明或同事证明证言等一切能说明问题的证明材料均可以;原单位已经破产注销的,也可由当地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机构出具证明。 记者:这部分人员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负责人:这部分人员的缴费标准共分三个档次,各个年龄段的缴费不同,每增加一岁相应递减1500元(70岁以上不再递减),最高的一次性缴费62130-47130元;最低的一次性缴费38560-23560元。具体标准可拨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电话进行咨询(88322138,88368273) 记者:这部分人的待遇情况如何? 负责人:这部分人的待遇分养老金待遇、补贴待遇、抚恤待遇三部分。 养老金待遇,根据缴费标准不同而领取的养老金多少也不同,最高档每月领601元,第二档每月领492元,第三档(最低档)每月领383元。 补贴待遇,即除养老金之外的生活补贴。目前,已经明确的主要有取暖费补贴,参照企业正常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标准发放(每年的12月份发放)。具体补贴标准将来以省(或青岛市)的正式文件为准。 抚恤待遇,主要是参保人员死亡后的抚恤。参保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享受丧葬补助(目前是每人1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目前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上年度青岛市社平工资,上年度社平工资为2730元/月)。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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