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07|回复: 1

[法律咨询] 赔偿金是否应返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2-5 11: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东淘宝拼多多内部优惠券-企商宝
2007年,27岁的李某与24岁的王某在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两人在李某老家按照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次年,李某与王某生下一子。2010年6月,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以李某“妻子”的名义向肇事方索赔赔偿金45万元。事后,王某与李某父母就上述赔偿金分配达成协议,王某及其子分得赔偿款25万元,李某父母分得赔偿款20万元。协议签订并履行后,李某父母以其签订协议时误以为李某与王某之间属于合法夫妻为由,主张王某获得赔偿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那么,王某所得赔偿金是为不当得利,应否返还? "> 牜牜
关注平度网官方微信号【pingduwang】-生活、娱乐、交友、打折、商家、活动-平度人的必备利器。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11: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京东淘宝拼多多内部优惠券-企商宝
山东天正平师事务所魏林荣律师认为: 1、王某所得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返还。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不当得利构成要求是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2、王某与其子获得赔偿款25万元有合法根据 王某与其子获得赔偿款25万元的根据一是基于与李某父母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对赔偿金取舍的处分,不违背法律,是合法有效的;二是从继承的角度即使没有与李父母达成协议,其幼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权,且享有较多的继承份额,王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孩子生活、学习管理支付该赔偿金也是理所当然。 (纪哲) ">  

[/img] ササ [/url]
关注平度网官方微信号【pingduwang】-生活、娱乐、交友、打折、商家、活动-平度人的必备利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广告服务|帮助|网站导航|平度论坛 ( 鲁ICP备11032825号-1 公安:37028302000290 )|网站地图

GMT+8, 2024-11-15 07:33 , Processed in 0.054510 second(s), 3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