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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赔偿金是否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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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1: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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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7岁的李某与24岁的王某在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两人在李某老家按照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次年,李某与王某生下一子。2010年6月,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以李某“妻子”的名义向肇事方索赔赔偿金45万元。事后,王某与李某父母就上述赔偿金分配达成协议,王某及其子分得赔偿款25万元,李某父母分得赔偿款20万元。协议签订并履行后,李某父母以其签订协议时误以为李某与王某之间属于合法夫妻为由,主张王某获得赔偿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那么,王某所得赔偿金是为不当得利,应否返还? "> 牜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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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11: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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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正平师事务所魏林荣律师认为: 1、王某所得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返还。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不当得利构成要求是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2、王某与其子获得赔偿款25万元有合法根据 王某与其子获得赔偿款25万元的根据一是基于与李某父母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对赔偿金取舍的处分,不违背法律,是合法有效的;二是从继承的角度即使没有与李父母达成协议,其幼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权,且享有较多的继承份额,王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孩子生活、学习管理支付该赔偿金也是理所当然。 (纪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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