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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儿女双全,却谎称膝下只有独子,甚至使用假证向公司申领独生子女费。但因为贪小便宜,这名员工被公司解雇。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员工刘某要求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刘某应聘到浦东金桥一家香精公司的日化香精部担任作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入职时,公司要求提交员工信息登记表。除配偶外,刘某在“家庭成员”一栏中只填写了2003年出生的儿子的相关信息,并附上了伪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其实,刘某不仅有儿子,还有一名女儿。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向公司申领独生子女费。公司为此共向刘某发放了17个月的独生子女费510元。然而当公司在获悉刘某伪报独生子女的情况后,于2012年6月15日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并追回510元独生子女费。
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欺骗行为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刘某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表明他同意和接受其中条款,因此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刘某为谋取私利,在申领独身子女费的问题上欺瞒,不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负的忠诚义务,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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