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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对《平度市常州路东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一)按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选择房屋补偿方式的,原规定的给予“公摊面积差补贴”调整为给予“公摊面积补贴”。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的部分,根据评估数额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土地补偿后不再给予楼层系数调整。
(二)按宅基地面积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按宅基地面积补偿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全部选择异地安置;也可选择一套就地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后,剩余面积全部选择异地安置。
二、就地住宅安置房位置
按照宅基地面积补偿的,就地安置房位于西安路以北、济南路以南、常州路以东,苏州路以西区域,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三、安置房的选择及差异找补
(一)按宅基地面积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可下靠一个户型选择安置房,也可上靠选择户型,但上靠不能超过应安置面积的120%,上靠户型后仍达不到最小户型面积的可选择最小户型;被征收人根据应安置面积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安置房实际总建筑面积必须小于应安置面积的120%。安置房选完后剩余应安置面积不能大于最小设计户型面积的50%。
(二)按宅基地面积选择一套就地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小于最小户型面积的,可选择最小户型;安置房实际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找补差价,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每平方米3000元找补差价;应安置面积大于最小户型面积的,选择一套安置房后,剩余应安置面积须全部选择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房的选择办法按照上述第1条的规定执行。
四、经营性补助费
经营性补助费的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30元,由于征收部门的原因造成安置房不能按期交付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标准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五、征收范围
北至北后巷子街、东至苏州路、南至青岛路、西至常州路合围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中大润发超市及周边新建商业网点和住宅楼、步行商业街(不含青岛平度大龙家电公司楼)和苏州路西侧门市房及木材公寓、原物资购销公司院内的房屋不包含在内。
其他事项仍按原方案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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