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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09年9月,陈先生将自己持有的某食品公司100%股权分别转让给王先生70%、张女士30%,转让价格300万元。双方还就股权变更、价款的支付、股权利益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股权变更至王先生、张女士名下,同时对公司资产、公章、财务账册、公司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资料进行了交接。
王先生、张女士接收食品公司厂房后,对厂房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40万元。装修完成后,发现接收的厂房与相邻服装公司是互换的,服装公司有与食品公司签订互换厂房协议。王先生、张女士担心服装公司要求换回厂房,装修损失得不到赔偿。
问:王先生、张女士是否可以要求陈先生赔偿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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