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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如何利用电子证据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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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5: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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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同时因为我国电子证据的实践起步较晚,所以居民对于电子取证的认知度并不高,很多人往往也不知道该如何利用电子证据保护自己。在诉讼中怎样实施电子举证及举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本报《城阳新闻》律师咨询台邀请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世荣为你解答。如果你有法律疑问,可致电律师咨询台,电话是66733387。

    短信、邮件、网页都是电子证据

    据了解,可用于法庭上出示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等,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有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同时电子证据又具有易被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

    张世荣律师介绍说,只要是诉讼证据,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性质的证据才能说具有了证据资格,也即证据能力。

    公证、摄像、下载可保全网页证据

    张律师表示,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为避免所举证据缺乏证据能力,在审查手机短信时应注意下列情况:(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就如何增强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张律师表示,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电子邮件应由举证一方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计算机和网络已经进入了我们的生活,许多业务也需要依托网络,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电子证据可以在解决矛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公民普遍都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很少有人认识到。最后张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到及时保留证据,防止电子证据的第一手资料流失,造成取证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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