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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1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某因不满4岁的儿子黄小某不服从管教,让黄小某罚站,并手持擀面杖多次殴打黄小某头部、胳膊、后背等部位,致其出现频繁大小便、口渴等症状。11时许,家人发现黄小某昏迷,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殴打行为致人体轻伤,死亡后果系因一定病理基础上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肺出血而死。
评析: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不构成虐待罪。认定虐待罪应当着重把握三点:一是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二是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偶尔的打骂等行为不属于虐待行为;三是虐待行为必须情节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性格暴躁易怒,对儿子的管教方法确属不当,尽管平时常有打骂体罚现象,但不是经常性、一贯性的,不构成虐待罪。
其次,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此次殴打所致轻伤与死亡后果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仅造成被害人轻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以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致人死亡则是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
具体而言,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仅是作为父亲在管教孩子方面的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属于一般的殴打惩戒而并非虐待。而且孩子本身有病,由于被殴打导致病变,孩子的死亡结果系黄某过失所致。因此,本案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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