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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在线] 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状告平度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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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09: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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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民张某回家路上遇车祸身亡,经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但是,张某生前所在单位认为,张某当天因私事请假不属于工伤,并一纸诉状将平度人社局告上法庭。近日,平度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维持平度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记者了解到,张某生前是平度市某公司职工。2012年11月11日下午 5时30许,张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平度市柳州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平度交警部门认定 ,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2年12月27日,张某之妻王女士向平度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度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因不服该认定书内容,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2013年6月 9日,平度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平度市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仍不服,于2013年7月 4日向平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该公司称,张某当天请假离开公司外出办理商业医疗保险(放心保)费,是私事,并非公司职务行为。公司还请出张某所在部门的领导作证,并拿出公司的出勤簿以及由张某签字的平度市中医院结算清单,以证明张某当天曾去医院拿原始单据,办理商业保险。   法院认为证人和该公司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采用,平度市中医院结算清单只能证明张某将原始单据取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当天请假。此外,出勤簿只是公司单方的记录,没有张某签字,并不能证明张某请假办理私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在此案中,尽管公司拿出一系列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某在事故当天是请假办理私事,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近日,平度法院判决维持平度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表示,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出现伤亡事故,在作工伤认定时,相关部门都会适当向劳动者倾斜。此案也暴露出该公司用工制度不规范的弊端。如果公司有请假条,只要拿出请假条这一关键性证据就行。   链接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7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5类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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