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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10月,江西籍职工小李入职市区某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服务员。由于不想承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小李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甚至以如果要参保就主动离职相威胁。由于小李以前有相关工作经历,单位招聘一名熟练员工感觉不容易,服务公司无奈让步,但要求小李作出书面承诺:由于自身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发生问题与单位无涉。
2014年6月,小李在家休息时意外摔伤住院一个多月,由于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所有治疗费用都是小李自费。出院后,小李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公司一口回绝,并指出,正是由于小李的固执,才造成今天的后果,单位并没有任何过错。公司始终不肯让步。在朋友的建议下,小李向当地劳动争议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与法律精神相悖,属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责。用人单位应为小李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承担本次医疗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原应医保承担的部分。用人单位和小李接受了仲裁委的调解,单位为小李办理了社会保险,并为小李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小李继续回单位工作。
[启示]:
本案对企业的启示在于,虽然在务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告诉我们,他们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一些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外地职工,由于担心手续烦琐、转移麻烦或不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却不愿意缴纳,甚至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协议;或者个别单位为了省钱或省事,又确需用工,在不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上与劳动者一拍即合。但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后职工遇到患病报销医药费、工伤赔偿、反悔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等问题,用人单位并不能免责。并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是劳动者投诉的风险。因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矛盾或离职后依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如果用工时间比较长的补缴的费用相当高。
二是工伤、医疗费承担的风险。依据有关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一情况后,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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