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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离婚双方签定《离婚财产分配协议》,财产如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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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19: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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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女士与李先生于1998年9月15日登记离婚,签定《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位于崂山区秦岭路**号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协议签定以来,男方一直拒绝配合女方过户,至今,房产仍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女方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请问:应当如何办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宝礼认为: 双方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虽然是在行政机关登记,但是该协议不是法律文书,只是一个一般的证据。当男方不履行自己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时,女方只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男方履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如男方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女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男方不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致使女方无法将房屋过户在自己的名下,实质是在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主体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女方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 ヮ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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