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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严禁在就餐区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分开旋转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7.钢瓶供应多台液化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8.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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