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3.21”纵火案一审宣判 7被告人1人死刑2人无期
平度“3.21”纵火案一审宣判 7被告人1人死刑2人无期
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备受关注的山东平度“3·21”纵火案今天上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七名被告人当中,王月福被判死刑,杜群山、李青被判无期徒刑,其余四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上午9点半开始,审判长用时约45分钟宣读了一审判决要点。法院查明,因征地补偿纠纷,平度市杜家疃村部分村民2014年3月在“开元城·开元御景”项目南侧被征土地上搭建帐篷,阻止施工。时任杜家疃村村主任杜群山经崔连国介绍找王月福恐吓村民。3月21号凌晨,受王月福指使,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和刘长伟四人用汽油点燃帐篷,造成一死三伤。判决对以上犯罪事实认定逐一进行阐述,法院认为:
法院:被告人王月福、杜群山、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崔连国以放火焚烧帐篷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王月福还多次纠集、指使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交叉结伙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五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并罚。
法院认为,王月福在放火、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地位作用最为突出,且有两次前科,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被告人王月福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除被告人王月福判处死刑,被告人杜群山和李青判处无期徒刑外,其余被告人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崔连国分别被判处5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王月福、崔连国当庭表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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