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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胶州市法院了解到一起一女童在幼儿园派对中受伤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幼儿园以及在派对上演出致女孩受伤的跆拳道教练卞某某,分别承担七成、三成责任,分别赔偿5.7万余元、2.4万余元。
原告赵小某系被告某幼儿园大班学生。2014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某幼儿园在可以容纳200人的表演厅组织圣诞节亲子派对,学生、部分家长(赵小某的家长未参加)和被告卞某某所在的跆拳道馆部分教练参加了当天的活动。卞某某等跆拳道教练应部分家长邀请,经幼儿园同意,未进行彩排和审核,自带跆拳道道具和孩子一起演出。在表演过程中,卞某某将一块跆拳道用板踢碎,一块碎片迸到原告鼻子处,致原告鼻部受伤,诊断为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司法鉴定为残疾十级。
法院认为,被告某幼儿园组织亲子活动,没有进行事前审查,单凭家长的邀请就允许外来人员自带道具到幼儿园为孩子们演出,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卞某某在表演过程中,踢碎跆拳道板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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