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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庄:
根据《山东省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工作考核办法》(鲁农发〔2011〕2号)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的意见》(青发〔2011〕18号)精神,现就关于我镇开展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生态文明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并认真执行;
2、推进“产业生态高效、环境优美宜居、生活文明健康”的措施有力并落实到位;
3、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健全配套,并积极发挥作用;
4、村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经济特色突出,住房特色鲜明,环境清新优美;
6、思想教育、科技普及、文化体育等群众活动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二)考核内容
1、农业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有稳定并持续增加的村集体经营性收入;
2、社会化服务组织齐全,农民组织化程度高;
3、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4、村内实现道路硬化、村庄绿化、亮化、净化、美化,建立“五化”长效管理机制,饮用水安全;
5、生活垃圾实现集中处理,农业废弃物基本实现循环利用,污水实行集中或分户无害化处理,水体水质达标;
6、沼气、太阳能及新型秸秆燃料等新型能源得到推广普及;
7、公共服务体系健全配套,有“两委”办公场所、有综合服务中心、有卫生室、有综治办、有警务室、有文体活动场所、有便民超市和服务业发展小区、有志愿者服务队伍;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五保户”供养全覆盖;
9、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高,生活方式健康文明,村风民俗健康向上,无陈规陋习,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无黄、赌、毒等现象;
10、村级党组织达到“五个好”,村民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村级事务管理满意率达90%以上。
二、验收程序
村庄结合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申报(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届时市镇两级考核组于11月份对申报的村进行验收考核。
三、奖励办法
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先干后奖、以奖代补、鼓励先进、以奖促建、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示范村建设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向重视程度高、投入力度大、建设进度快、任务完成好的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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