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财政所(财税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09〕31号)精神,现就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扶持金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领条件 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1、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有效资质证明(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 2、注册地及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3、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合格。 三、自谋职业扶持金拨付标准和期限 (一)拨付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在正常经营满1年、满2年后分两次拨付。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扶持期限。自谋职业扶持金的扶持期限为2年,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2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自谋职业扶持金只能享受一次。 四、自谋职业扶持金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平度市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附件 1)一式四份,并提报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求职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材料审核 1、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进行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于每月20日前集中将有关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2、市就业服务中心对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核实,于每季度末持《 季度自谋职业扶持金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2)、《 季度自谋职业扶持金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及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抽查、复核完毕。 (三)资金拨付 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将补贴资金按季度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促进就业资金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将自谋职业扶持金打入自谋职业人员个人账户。 (四)资源管理 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为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办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同时收回《求职证》。 五、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及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自谋职业扶持金的,取消发放资格,收回发放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平度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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