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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城市容貌,营造净、序、畅、美的城市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4月7日至6月30日,开展城区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用道路(含人行道)摆摊设点,沿路两侧门店禁止探头经营、占路经营,不得在室外摆放、悬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沿路修车点、洗车点、车辆装潢点及经营汽车配件的经营门店等,不得占用道路修车、洗车、装潢车、更换机油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和损坏人行道。
三、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道路及绿化带搭建铁棚、商亭等构筑物及堆放物料,不得擅自设置影响市容观瞻的铝合金门斗、遮阳篷帐、雨篷等。已经搭建、占用、设置的,立即恢复原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沿路各单位要对门前责任区的绿化负责,结合春季绿化实施绿化提升工程,对沿路栅栏墙、实体墙进行高密度、大绿量立体绿化。
五、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放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沿路各单位要对外来办事车辆停放秩序进行规范管理,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各单位、门店要对门前责任区的车辆停放秩序负责,及时纠正规范乱停乱放行为,实现有序停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违反规定设置的,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保持整洁、牢固、美观,破损残缺、不洁的,必须及时整修或拆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
九、沿路各单位、经营业户应当于4月10日前主动纠正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逾期拒不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的,建设、城管、公安、工商、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依法处理。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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