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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为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要求,我市在G206、S603、S218、S220等道路或路段陆续设置了中央隔离设施。但部分单位或个人为图方便随意破坏中央隔离设施或者私自将隔离设施移动到道路两侧,乱开口子,造成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中央隔离设施是指在道路中央设置的一种分隔对向车道、保障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畅通的交通设施,能够强制分隔对向车道、限制车辆随意调头、左转弯和行人随意在道路上穿行等不良交通行为,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盗窃交通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破坏、移动交通设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民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法律规定,积极举报移动、破坏和盗窃交通设施的违法犯罪线索。咨询、举报电话:88396560(公路局路政大队)或者直接拨打110报警。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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