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公开听证,并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高污染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的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天津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青啤大道以西、三城路以北区域(均包含边界道路,以下简称“限行区域”),禁止所有低于国Ⅰ(不含国Ⅰ)排放标准的高污染黄标车通行。 二、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高污染黄标车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驶离限行区域。 三、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四、根据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扩大限行范围和限行对象。 五、本通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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