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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杂谈] 平度金沟子村拆迁事件续:尽快回归法制的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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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1: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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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网首席法律顾问: 文章发表后,网友各陈己见,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拒拆户宅基地的私权问题; 二、金沟子村拆迁有没有许可证和相关法律程序问题; 三、多数人投票能不能决定整个村子的拆迁改造? 让我们在一片情绪化表达中、在网络的众声喧哗里回归法制的界面。 第一,金沟子村拒拆户的房屋是什么性质?是宅基地。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分国有和集体两种。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国有土地,各村委会负责管理集体土地。而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的一种,其所有权归全体村民,由村委会代管。事实上,法律意义上宅基地的所有权都不属于个人,使用权也是动态的,按照“一户一宅,多宅收回,少宅审批”的原则实行管理。也就是说,在金沟子村拆迁事件中,个别户以所谓私权为由就“理直气壮”漫天要价,本身就是个伪问题。我们支持任何个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请注意,私权并不等同于财产权。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人身权,也包括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仅仅强调少数几户的财产权而不顾社会组织的财产权是对“私权”的误读,也有悖于法制精神。 第二,金沟子村拆迁过程中的“拆迁许可证”及相关法律程序问题。2011年通过的“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实规定要“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强制拆迁与否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但请注意,“新拆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还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的。说到底,集体土地的搬迁改造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并不适用于“新拆迁条例”,自然不会有“拆迁许可证”,也不能走“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程序。但这并不是说农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2011年3月份,也就是在“新拆迁条例”刚被通过后,中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具体到平度金沟子村的拆迁来看,补偿费用完全达到了“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的要求,甚至还超出了青岛“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来进行补偿。 第三,村民大会集体表决能不能决定拆迁与否?多数村民的投票能不能决定整个村子的改造?虽然金沟子村拆迁不能走“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程序,但也有其法律正规性。网上很多人都质疑拆迁过程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损害了1%拒拆户的私权,但请注意,在“新拆迁条例”不适用、宅基地的所有权又不属于村民个人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拆迁事项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10年10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该法还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回顾事件,在今年1月9日,金沟子村召开村民大会,向占全体村民99%的上楼户发放“依法拆除未搬迁房屋的征求意见表”,其中有90%以上的村民在同意栏打了对号。由此判断,金沟子村召开的村民会议不论在涉及村民的数量上还是同意拆迁的人数上,都符合法律要求。该村在今年7月4日拆除部分民居时,是强拆、暴力拆迁,还是依法拆迁?依法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在拆除老宅之前,村委已经为相关村民装修了安置房,还组织工作人员把他们的财产提前搬出了,并逐一登记、录像、封存。拆迁过程并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样不问三七二十一就推倒了宅子,拆迁方式也不是断水、断电、断气、暴力、威胁、突击、“株连”等违法拆迁方式的任何一种。将之等同于违法强拆、暴力拆迁是混淆概念。 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得知,金沟子村的拆迁不止符合主流民意,而且这种民意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因为法制,既包括法律和制度,也包括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以及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金沟子村对部分农居进行拆除的过程中存不存在具体问题,网上也有一些不同的呈现、表述。但我们希望,任何争议都应该回归到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依法裁决。 为什么总认为拆迁戶的诉求都一定“天然正义”?为什么1%的声音被放大为“微博主旋律”而99%的利益受损却被“忽略不计”?如果99%的村民都不能决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就是全村的发展,那还得需要什么样的条件?难道真如有的网民甚至个别律师所言:这是某某的权利,即使要一千万、一个亿也天经地义? 请用法理说服公众! " TT T [/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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