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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发现一名妇女(无名氏)在路边溜达,王某见该妇女精神不正常,便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将其带至路边的平塘边奸淫。近日,记者了解到,经平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度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1984年出生的王某家住平度市大泽山镇,2012年7月的一天,王某酒后在平度市原灰埠镇顾家村东北的公路上,发现一名妇女(无名氏)在路边溜达,王某见该妇女精神不正常,便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将其带至路边的平塘边奸淫。随后,王某因拒绝给该妇女水喝遭到其辱骂 ,王某便随手捡起一块石头将该妇女头部打伤,致其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该妇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案发后,路经此处的证人顾某发现被害人被打伤,遂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经讯问,被告人交代了自己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平度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 。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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