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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5月2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 ,其于2012年7月份在某粮油店寄存小麦510斤,当时经营方承诺可以兑换65% 的面粉,且随时可以领取。2013年4月份,消费者至粮油店处要求支取面粉时,被告知原经销商已经将粮油店卖出,原经销商经营时存的面粉只能按照小麦斤数的49% 进行兑换。消费者认为这样不公平,要求按照原经营方承诺65%的标准进行兑换,希望消保委帮助调解挽回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得知,消费者提供的寄存小麦单据上载明按照65% 的标准进行兑换。调解过程中,经销商李某称,其于2012年8月份盘进原经销商王某的店面,并盘下了所有的库存小麦,当时双方未就已存的小麦兑换标准进行协商沟通,随着物价上涨,现在如果按照65%的标准进行兑换已不太合适,所以他自己就以49%的现行标准进行兑换。经调解,经销商表示对于王某收进的小麦按照原协议65%的标准进行兑换,自己造成的损失会向王某追偿。
【案例分析】此案中消费者的遭遇比较典型,消费者采取预付消费、寄存消费等消费方式时,遇到经销商易主或停业合法权益受损时,挽回损失存在一定的难度。通过此案,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消费、寄存消费等类似消费方式时,一定要认真考察,选择信誉好的经销,并保留消费凭证、协议,经销商的承诺要以说面为准,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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