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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案例:甲购买乙名下房产一处,购房合同约定:过户当日甲付清大部分房款。后双方产生纠纷,乙称甲未及时付清大部分房款,故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过户;甲则称乙未及时到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房款未能即时支付,但房款早已准备好。现双方都称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乙另外要求:因甲未能及时支付房款,使乙无钱款及时完成其购买丙名下房屋的合同,导致乙所交给丙的定金无法收回,要求甲对此予以赔偿。
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升辉认为:
甲、乙双方是否违约,应视情况而定,首先双方是否一块到了房管交易中心,甲先缴付大部分房款,乙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根据合同约定,甲过户当日如没有缴付大部分房款,则甲方违约在先。甲缴付大部分房款后,如乙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则乙违约。本案甲应提供缴款证据,如果甲无缴款证据,应认定甲违约在先。甲缴付了大部分房款,则乙违约。
乙要求甲赔偿定金损失的请求不能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约束甲,甲的延迟支付导致乙的定金损失,要看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约定,本案看是双方没有约定,那么乙的定金损失甲则不应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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