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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蚂蚁王子

[公告] 直播:平度3.21纵火案今日9点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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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0: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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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09:52

公诉人:证人江胜军证言【6P132-137、140-143】。

审判员: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审判员: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崇暖:无异议。

杨在明:有异议。1、江胜军的证言中有一点是比较模糊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和实际的控制权到底应该是党委说了算还是村委说了算,还是由其他的机构说了算,这一点笔录中应该表达的不是很清楚。2、江胜军的证词中说认为与开发商的关系他不太清楚,镇上不让他知道,这里面是不是涉及到镇与开发商的关系,而这一利益关系正是镇上不让村委插手的一个原因,这一点也是本案当中需要查出的一个事实,它也决定着镇上给村委施加的压力有多大。因为镇上和开发商的利益关系越大,就意味着镇上给村委施加的压力越大,促使本案发生的程度也就会越大,所以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这两个问题也是我们让江胜军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理由。

刘勇进:关于江胜军我们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已经以书面形式请求江胜军出庭作证,截至到上星期法官给我们答复依然是在合议中,不知道现在是一种什么情况。

李德连:为什么死者的代表没有来?

审判员:李德连,现在是法庭质证阶段,你需要表达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现在既然李德连已经提出,法庭也回应一下,开庭前我们已经通知了被害人耿付林的亲属及诉讼代理人,他们均表示不参加本案庭审。

李德连:他们有什么理由?

审判员:他们不参加庭审是他们自愿的。

刘勇进:我们书面提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还没有予以答复。

审判员: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并记录在案,现在这个阶段不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阶段。

审判员: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0:12

公诉人:证人吕XX(原凤台街道办事处主任)证言【8P7-15、18-22】。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公诉人讲过钱由村两委开会或党员会经过研究可以把钱分配下去,开会的时候没有付X和吕XX的签字,我们没有分配权。

崔连国:有异议,她跟我说的有区别,吕XX找我的时候明确说是有一个姓李的老头挑事,我也不认识姓李的老头,她就让我去找杜群山,要修理他一下。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1、吕XX的证言证明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杜群山个人本来是主张要分的,这一点与管委会有认识上的差距。2、吕XX的两份证言中都没有提到她要求崔连国与杜群山联系这一情节,这一点是与崔连国的供述是有冲突的。我们认为证人吕XX在本案中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她的证言内容请法庭综合考虑。3、有关吕XX这两份证词,辩护人注意到他找崔连国,让崔连国找杜群山去解决村民阻挠占地的问题上,她把一些事情真相掩盖了,为了推卸她的责任,所以吕XX的证词中有部分是不应予以采信的。

崔连国辩护人:吕XX的证言能够推翻起诉书中所指控的部分事发原因,指控崔连国与杜群山共谋,由崔连国找人对村民进行恐吓,但吕XX的证言分明证明吕XX主动找到了崔连国,根据庭审的事实,我们可以发现,吕XX找崔连国后,第二天早上又找崔连国,吕XX也承认他是主动找崔连国的,所以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中这一点是错误的。同时吕XX的证言能够表明事发于吕XX,我说的事发不是指放火,而是指3月17日的行动,这一行动是由于吕XX找崔连国,吕XX也承认3月17日告诉崔连国停止行动之后,两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因此无论吕XX还是崔连国,他们所参与的全部行动一切都由3月16日开始,到17日全部结束。吕XX没有责任,崔连国也应该没有责任,因为他们所共同参与的17日的活动由于停止没有产生任何犯罪事实,因此崔连国是无罪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崇暖:没有。

杨在明:对吕XX的整体证言我们认为部分是真实的,部分有较大的可疑,可疑之处:1、我们认同崔连国辩护人的一部分观点,吕XX确实曾经主动找崔连国要主动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中间是否存在着因为付X的干预,中途搁断的问题,我们是有很大的疑问的。吕XX认为因为付X不让他做了,所以他打电话给崔连国说这个事情不用干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还是有非常大的疑问的,因为这里面就涉及到3月17日的下午,按照吕XX的说法是在付X的办公室给崔连国打了一个电话,当时的在场人有付X和开发商老纪,现在的问题是打的这个电话中,我们没有看到从付强办公室打的电话记录。2、本案中缺乏一个最重要的证人,也就是开发商的老纪,这些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着吕XX受付X的意思给崔连国打电话不要再做这个事,这是存在疑问的。3、杜群山所的说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与吕XX所说的是相矛盾的,需要吕XX出庭作证予以澄清,分配权的大小决定着对村委施加的压力到底有多大。4、吕XX的笔录中,他接受问话的时间是2014年4月2日,当时在回答当中他有这样一句话"问:现在知道是谁放了火了吗?吕XX答:当时不知道,现在知道是杜群山和崔连国安排放的火",也就是说截止到4月2日,吕XX怎么会知道是杜群山和崔连国放的火呢?她凭什么做出这样一个判断?这里面我们是有很大的疑问的。5、吕XX在找崔连国具体地交代相关摆平阻挠施工的问题的时候,他的具体的内容,所要表达的完整的意思到底是怎样的,仍然是不清楚的。正像刚才所说的话,他对崔连国有没有说过什么枪打出头鸟这些比较意思非常明显的话,来做了一个非常进一步的指引,确定这一点在本案当中也是至关重要的。上述几点,我们认为吕XX作为本案的重要证人,与本案有重要利害关系,所以让她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以及与杜群山、崔连国进行对质还是非常必要的。

刘勇进:1、通过吕XX的笔录能够看出,在这一段时间凤台街道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解决杜家疃村所谓的阻挠工地的事件,也是紧紧围绕着这一事件,凤台街道的几个领导在展开工作。2、通过这个笔录可以看出,与崔连国昨天表达是不符的,崔连国说是除吕XX外不认识其他的人,但是当吕XX说完的时候,她自己说"你们开会了",然后紧接着就是"付X、老纪"等等,说明其他凤台街道的领导包括开发商,对崔连国授意来帮助杜群山处理这个事情是非常非常清楚的。

审:各方有无答辩?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对这一证据的质证是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质证,但是各方并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而是针对证言本身所证明的内容,结合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进行了一个分析和发表的一些见解。公诉人认为究竟吕XX的证据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是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故应该放到答辩阶段,公诉人将一并予以答辩。刚才诉讼代理人提到"崔连国问吕XX你们开会来",公诉人宣读的是说吕XX回答"嗯",再没有说别的,与诉讼代理人所说的证言是不一致的。

崔连国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希望诉讼代理人能够全面看清笔录的原话,而不应该断章取义,他只说了一个"嗯",并不是说吕XX在与崔连国说其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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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1: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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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0:23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付X(原凤台办事处党委书记)证言【8P1-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刚才付X说过,我们村委的围挡工程,我们村两委我和书记只是配合上级工作,围挡全部是由办事处决定,与村委没有关系。证言中说是村两委围挡,实际上与村两委没有关系,我和书记只是曾经配合工作,具体工程款等其他事我们都不清楚,是党委与施工方结算,与村两委没有任何利益和关系。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对于付X的证言,我们认为是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他有一部分把当时的形势说得轻描淡写,有一些避重就轻。从这里可以看到,3月5日村民开始阻挠施工,3月13日断电,付X讲是3月15日之后情况朝好的方向发展,这一点是不客观的,而且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也不吻合。刚才公诉人宣读的吕XX的证言就讲到,3月15日之后矛盾升级,而江胜军的证言证明工作是越来越难做了,所以在这一点上付X的陈述我们认为是不客观的。而且付X这份证言证明了对村民的主要工作实际上是压到了村委,这一点我们认为是真实的。

崔连国辩护人:付X关于工作向好的方向好转是有矛盾的,江胜军的笔录142页说"越做工作,不同意的村民越多",其证言与付X的证言相矛盾。

其余均答:无异议。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我们基本认可杜群山、崔连国两位辩护人的意见,付X的证言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而且与其他的证人相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与杜群山的说法相一致的一点,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钱权,按照付X的说法是建议权,杜群山的说法是决定权,到底是建议权还是决定权,这里面与吕XX的证言结合起来看的话,我们认为还是需要查证清楚。因为这笔钱的建议权和决定权,对于处理这件事的动力是不一样的。2、3月17日吕XX让崔连国去解决问题,付X知道后制止了,这一点事实到底是否存在,现在的问题是,他同时也说明了当时在现场的有开发商的纪XX,所以开发商老纪的出庭也显得比较重要,这也是我们让付X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原因。 审:法庭刚才已经告诉你了,法庭还未进行到申请证人出庭的阶段,法庭质证阶段仅就公诉人出示的证言进行质证。 杨在明:我们只是表达希望他出庭作证的意见。3、3月19日下午的会议,在付X的证言中说是"是否有村委的人参加我记不清了",3月19日这一天与事发是非常临近的,这一天会议的内容是什么,到底有没有村委的人参加,村委的人是否包含了杜群山,这一事实在他的证言中也是有所表现但是没有完整体现出,这也是需要付X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理由。4、付X他们给杜群山去做工作的频率和强度,以及做工作的主要内容,这些事情没有在证词中完整地予以体现。5、在他的证词中,这项工程付X已经向上级政府汇报了,上级政府也已经引起了重视,付X和上级政府之间,上级政府对他有没有进行施加,他所说的"督促",督促的程度、督促的内容是什么,这一点也决定着付X的工作压力有多大,从而导致他向下级施加压力有多大,这一点也是应该要清楚表露的,这也是付X证词一个比较大的缺陷。

刘勇进:我们认为通过付X的证词能够显示出关于解决施工的问题,是凤台街道的工作,付X用了"义务"这样一个词。其次我们认为3月19日的会议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笔录中没有显示会议的地点,无独有偶的恰恰是在杜家疃村3月19日也开了党委会议,我们不清楚这个党委会议与付X所指的党委会议是不是同一个会议,也就是说询问的事实是不清楚的。通过这一点我们还是强调付X出庭的必要性。关于付X说村里来没来干部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就是付X避重就轻的一个表现,而且这一句话是非常重要的。

李德连:3月19日党委在我们村晚上开的会,3月19日晚上村干部在我们村里开会,内容不知道是什么,21日就发生了本案的事。3月17日有30多个人到我们村里闹事,把我们村里人都赶走了。

审:被害人李德连,刚才你的诉讼代理人说3月19日会议的地点很重要,诉讼代理人是否有这个表述?

刘勇进:有这个表述。

审:李德连,你刚才说会议是在哪开的?

李德连:在我们村里。

审:你这个回答是否是对你诉讼代理人刚才提出的问题的回答?

李德连:这我不知道,反正就是3月19日在我们村里开会,我当时到大队有事,这一点我记得很清楚。但是会议的内容我不知道。

审:你说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了。法庭现在问你,刚才你的诉讼代理人说,3月19日这一天开会的地点。

李德连:我指明了。

刘勇进:反对,李德连刚才已经回答了,我是不清楚3月19日是在哪开会的。

审: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对证据进行质证仅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如果要对相关事实进行阐述可在辩论阶段发表。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窦XX(凤台办事处党委副书记)证言【8P24-27】。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证言中说村委研究分这个钱,我作为村长,我当时同意把钱分下去,但是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上级领导说这笔钱坚决不让分,我们村两委没有决定权。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该证言中说到的工作进展情况与其他的证言和证据是不吻合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崇暖:没有。

杨在明:1、关于分钱的权利,窦XX的证词与杜群山确实是矛盾的,所以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希望窦XX能够出庭作证。2、窦XX明确说明没有给村委施加压力,这一点应该是不符合事实的,也与其他的证言都是基本相矛盾的。就这一事实我们也认为窦XX有出庭作证的必要。

其余均答:没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0:57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顾XX(办事处武装部部长)证言【8P29-31】、证人崔XX(凤台党委1管区主任)证言【8P39-41】、证人戴XX(凤台办事处党政办工作)证言【8P43-4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事发之前我们开会的时候,顾无意中说"书记,你有个兄弟不挺厉害的吗,还劳改过,认识上社会上的人,杜群山你不是还认识崔连国吗",就让我找崔连国。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我们认为顾XX的证言有一部分是真实地反映了杜群山一直在说的管委领导给他们施加压力的情况。

崔连国辩护人:对于顾XX的证言有两个方面刚才公诉人没有宣读,其一是表明开发商另有其人,根本与崔连国毫无关系。顾XX的证言在本卷30页提到开发商是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与崔连国毫无关系,也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崔连国的公司毫无关系,另外顾XX的证言也提到了纪XX,是开发商的副总,也与崔连国毫无关系,应该说前期公安机关发布的消息说崔连国是承建商极大地误导了本案的舆论,直到今天网上公布的消息还说崔连国是项目开发商,这是不公平的。顾XX和吕XX的证言中都提到3月15日有小痞子到工地去,当然这些事情并没有造成犯罪事实的后果,因为小痞子被村民打跑了,但是我想综合本案说明的是,围绕这个工地有几项行动,而崔连国只做了一项,并且还终止了,结合辩论意见以后再说明。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我们基本认同杜群山的辩护人的意见,需要指出一点,刚才杜群山说顾XX曾经和他说过"你不是认识崔连国吗",按照杜群山的意思表达,关于寻找崔连国来解决问题的事情,顾XX是知情的,是不是可以引申出顾XX、吕XX、付X等是不是存在着共同的意志指向,所以顾XX的证言遗漏了很多的重要事实,我们认为让顾XX出庭就显得非常之必要。

刘勇进:首先顾XX的证词中描述的是他和杜群山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他们这属于直接的领导关系。证言中也提到3月19日下午开会的问题,另外还提到他们经常开会的地点,有时候是在村委会。

其余均答:没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02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翟XX证言【7P46-4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强调一下,这份证言证明了有两点,第一点是说3月15日就有人到工地闹事,二是当时作为开发商,他们已经遭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可想,他们在受到这种损失的情况下,应该是与政府有比较紧张的交涉。

崔连国辩护人:开发商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崔连国不是本案的开发商。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对该证言本身无异议。但是这份证言恰恰反映出开发商建挡施工是不合法的,这个问题片区以及镇上应该是清楚的,但是仍然给村委施加比较大的压力,我认为对于本案灾难性的后果确实有着比较大的推动力。

刘勇进:该证言能够证明事发前一周整个的情况对开发商是很紧急的,这也是我们认为为什么凤台街道的干部紧急做工作的直接原因。

其余均答:没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09

公诉人:证人纪XX证言【7P51-6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3月17日由吕XX打电话通知崔连国停止办这个事的情节我们有异议,看似刚才宣读的吕XX、付X、纪XX的证言是吻合的,但是这三个人都是在案发后很久才调取了他们的证言,其三人有时间也有动机进行这种攻守同盟。

崔连国辩护人:纪XX的证言是3月21日就做了笔录,该证言中明确表示开发商和承建商是谁,包括刚才翟XX的证言也明确证明开发商是谁,21日的时候公安机关已经明确地知道开发商和承建商是谁,为什么在3月25日公然发表破案新闻,说崔连国是承建商。

杜群山:该证言中说,付X跟纪XX说3月17日的以后闹事的越来越少了,他这个话说得正相反,实际上闹事是一天比一天厉害。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关于纪XX的证言我们基本认同杜群山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纪XX、吕XX、付X对3月17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看似非常吻合,但是由于调查他们的时间非常晚,所以完全可以给他们订立攻守同盟的时机,这是没有问题的。所以3月17日下午的电话记录也就非常重要,从付X办公室打出的电话到底是在下午的什么时间、打了多长时间,可以作为一个基本的印证。为了克服这个难题,让他三人出庭作证在本案中也就显得特别重要,希望合议庭高度关注。

其余均答:没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12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张XX证言【7P62-70】、证人刘X证言【7P71-74】、证人钱XX证言【7P76-78】、证人顾XX证言【7P86-88】、证人袁XX证言【7P81-83】、证人王XX证言【7P91-92】、关于张XX同志任我公司法人代表的情况说明【11P7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这些证言基本上能够证明从3月份开始,村民阻挠施工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张XX的笔录中提到有几个可疑的短信,这些短信是针对阻挠施工的村民的,该短信中反映出的信息,2014年3月14日张XX儿子的电话发的短信内容是打听到的李XX家的情况等以及后来的短信中所发的不要声张等内容,反映出当时开发商的急迫心情与他们在证言中所讲到的慢慢等待协调解决是不一致的,有可能当时他们就已经具有了这种铤而走险的心理。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三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15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三组证据:这一组证据主要是书证,包括从平度市国土资源局调取的杜家疃村土地征用批复的相关材料,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调取关于开元御景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从平度市政府、互联网下载的征地及补偿分配办法等法规、政策性文件,证实征地、开元御景工程的合法性及150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

公诉人:杜家疃村土地征用批复两份。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公诉人出示征地批复要证明什么问题?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征地批复证明杜家疃村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这样一个事实。

杨在明: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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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2: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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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20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证明及开元御景工程项目相关材料【10P87-107】。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地方性法规、政策【10P114-121、11P80-106、80-8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开会的时候街道领导只是口头说过,政策文件我从未看到过。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公诉方宣读的这些政策性文件是针对本案是否确切适用,目前无法确定,因为在此之前无论是被害人还是杜群山等人,均未接触过,因此无法断定这些政策性文件是否与本案中1500万余元有关联性。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诉讼代理人并没有对这些政策性法规、文件提出异议,而且这些文件只是客观反映出在起诉书认定的起因的土地增殖收益金这个分配上,平度政府是有相关文件和政策对其予以规定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22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500余万元由街道经管部门代管的依据【10P124-139、11P7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四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26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四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物证等15份证据,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被害人死亡原因、伤情程度、被烧毁财物价值及作案工具等情况 。

公诉人: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9P1-15】,进行多媒体出示现场照片。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关于平度市杜家疃"3.21"案件火灾现场分析及照片【10P152-153】。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32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1P70-89】、毒物检验报告【2P3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3份、对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补充材料、2P19-22】、杜永军、李崇暖病历材料各一宗【补充材料】。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现在杜永军是轻伤二级,不是轻微伤,这也说明当时的鉴定结果是错误的,且李德连也申请了伤情鉴定。

其余均答:没有。

公诉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说明,诉讼代理人说杜永军现在的鉴定意见说明原来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是否是这个意见?

刘勇进:是。

公诉人:公诉人要说明的是,第一份的鉴定意见是根据被烧伤初期烧伤的面积占全身面积这样的一个鉴定标准依法做的,但是在3个月之后,要根据杜永军功能是否受损、功能是否存在障碍要进行功能障碍性鉴定,这一鉴定认定杜永军左手损伤达到了轻伤二级,因此公诉人认为这一份鉴定意见并不是对原先意见的一个否定,在此公诉人认为有必要需要解释一下这一鉴定意见。 刘勇进:没有意见,但是不认可公诉人这种说法。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2P25-28】、提取笔录【10P149-150】、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2P33-34】、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2份【2P53-57、补充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2P58、补充材料】、平度市2014年3月21日0时-3时气象要素【11P7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对鉴定报告的估值不认可,估值偏低,而且对李德连其他财物没有不能鉴定的理由我们也不认可,我们认为即使无法评估,起码也应该进行作价,而不能置之不理。

其余均答:没有。

审:你所说的不能置之不理是什么意思?

刘勇进:我们认为李德连的部分物品根本没有放到案卷中,我们认为起码应该放到卷宗中证明他有这个物品损失。

公诉人:这两份价格鉴定书是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认定的结论是真实有效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也有法定依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物证:盛汽油的塑料瓶残片、砍刀、口罩、手套、帽子。(值庭法警出示相关物证)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证物图片。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证物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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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五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39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四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五组证据:这一组证据有放火罪案发现场及贾家营社区附近监控录像,播放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租赁轿车GPS数据。同时该组证据均以多媒体方式出示视频截图。 一、案发现场录像:1、兰家窑村南"朝阳路"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视听资料说明书【9P36-39】。2、大官庄村某饭店门口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40-41、45】、证人张X证言【9P42-43】。3、丰台办事处苏州路某售楼处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46-47、51】、证人高XX证言【9P48-49】。4、平度市胶平路某加油站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52-53、57】、证人邱XX证言【9P54-5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二、贾家营社区李X等人租住处录像。东阁办事处贾家营社区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88-89、93】、证人李XX证言【9P90-9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三、电子数据。王月福二次租赁轿车的GPS轨迹、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物证检查笔录及GPS轨迹截图【9P66-83】。包括:1、鲁B901XX黑色比亚迪F3轿车在3月20日13时至22日16时GPS轨迹。2、鲁B11SXX白色起亚轿车在3月16日16时50分至17日19时GPS轨迹。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以多媒体方式展示证据。

#“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以多媒体方式展示证据。

#“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以多媒体方式展示证据。



#“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六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47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五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六组证据: 这一组证据包括9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租车合同及打捞工具现场的勘验笔录,证实王月福、李青等人租赁作案用轿车、购买砍刀、口罩等作案工具、案发前后的行踪及部分作案工具被打捞上来的过程。 证人李XX证言【5P142-223】、辨认笔录6份【5P224-237】、证人刘XX证言【5P238-266】。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王X证言【6P59-61、63-65】、辨认笔录2份【6P66-73】、汽车借用合同2份【9P86-87、60】、手印鉴定书及照片【3P44-51】、证人李X证言【6P75-77】、辨认笔录【6P79-82】、证人王XX的证言【6P83-84】、证人于XX证言【6P86-88】、辨认笔录及照片【90-95】、证人刘XX证言【6P96-98】、证人万XX证言【6P101-104、108-109、111-113】、万XX指认编织袋照片【6P114-115】、辨认笔录2份【6P116-121】、证人宫XX证言【6P122-12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6P125-131】,多媒体出示现场图及照片。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七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50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六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七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14份证人证言,其中6名证人证实王月福等人案发前后的行踪情况,8名证人证实杜群山与崔连国的关系,以及对被告人供述的一些细节的印证情况 证人韩XX证言【8P124-127】、证人杜XX证言【8P130-131】、证人陈XX证言【8P119-122】、证人王XX证言【8P48-52】、辨认笔录3份【8P53-59】、证人刘XX证言【8P60-63】、证人马XX证言【8P65-67】、辨认笔录2份【8P69-73】。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杜X证言【7P37-38】、证人杜XX证言【7P40-41】、证人贾XX证言【8P133-134】、证人李XX证言【7P34-35、8P150-151】、证人崔XX证言【7P43-44】、证人杨XX证言【8P152-154】、证人刘XX证言【8P116-117】。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我当时在公安笔录中说,听我六婶说耿XX等人搭了帐篷看着,我记不清是听谁说的了,应该就是我在上班路上在街上碰到村民,听说的。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同意杜群山本人的辩解。

崔连国辩护人:公诉人提出杜群山和崔连国的亲属关系,不知道证明目的是什么?本份证据中完全印证了庭审中杜群山和崔连国叙述他们所谓亲属关系的情况,也就是说基本没有实质性的亲属关系。因为我们看到证据中杜群山妻子李XX说她没见过崔连国本人,也不知道杜群山和崔连国关系怎样,证人崔XX也说只有过年时才会见面,等到放火案后才知道崔连国和杜群山认识,这种情况下再强调亲属关系有误导嫌疑。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基本认同杜群山辩护人的意见。

其余均答:没有。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这组证据只是对被告人供述中出现的一些细节进行印证。

#“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八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1:54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七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八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7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作案的动机、预谋、准备工具及实施放火等过程。 被告人杜群山的供述和辩解 【3P64-100】、辨认笔录2份【3P101-10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事发之前崔连国打电话主动找过我,我在公安机关当时把这个事如实说了。

崔连国:杜群山说16日上午我给他打电话是不对的,我们在办公室的时候杜群山明确提出是要找一个姓李的老头,就是针对这个老头,而不是针对工地闹事。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从刚才公诉人出示的杜群山供述中,其中提到几个事实:1、街道办的主任吕XX、付X等因为村民阻挠用地的问题,而给杜群山施加的压力。2、关于杜群山和王月福在车上去到村头看挑头闹事人住的地方,并且供述中讲到了杜群山他并不清楚棚子的位置,在该供述中杜群山始终没有提到让王月福拿汽油烧棚子的事。3、杜群山供述中讲到"村书记江XX提出了要辞职,我也觉得干不下去了,我就到办事处书记办公室提出我也干不了,书记就不同意我辞职,而且天天把我叫去施加压力说无论如何要保证施工方开工,枪打出头鸟,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然后我就产生要找人吓唬吓唬他们解决这个事的想法"。从杜群山的供述中看到,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一直在给杜群山施加压力。4、杜群山和王月福见面谈到案发的问题,当时杜群山和王月福在苏州路厦门路口见面,王月福到了之后就上了杜群山的车,杜群山讲"工地南门他们搭了个棚,你在确保人的安全的情况下,年轻的你就拖出来打两巴掌踹两脚,老的就恐吓恐吓就行了,要是老的看门的话就把老的拖出来,把棚子破坏了就行,我还说千万别闹出人命",证明杜群山和王月福说处理棚子的时候只是说让王月福把棚子破坏,并没有说让王月福去拿汽油把棚子烧了。这一事实与王月福所述是不一样的,所以王月福的说话中隐瞒了一些事情真相,把责任往杜群山身上推。

我们在卷宗中看到杜群山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3月25日17:40,与抓获经过以及破案经过相呼应,可以看出当时这份笔录是杜群山刚刚归案,该笔录中就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之后杜群山关于案件的讯问笔录不下十份,时间跨度是从3月25日至4月30日,期间关于案件的主要情节的供述应该是一致的,其中有三点是基本上保持稳定:1、3月16日第一次与王月福见面。这一次他是带领王月福指认了村民李XX和李亚X的家,其中没有提到针对帐篷的任何做法,直到3月20日才提到了帐篷。2、笔录中还讲了一下为什么出现了变化,主要是因为压力要解决施工的问题。3、始终坚持自己没有对王月福提出过要用放火的手段,这一点是稳定的。至于主张有一些不一致的情节,我们认为是因为供述的重点以及记录人员的不同导致的。

崔连国辩护人:公诉人刚才出示的杜群山的笔录也有一定的误导之嫌,话只说了一半,比如说杜群山和崔连国什么时候见面,言下之意有一定的误导,但是我们看过完整的笔录可以看出他们并没有谈到这个话题。另外公诉机关对他们二人的关系进行了非常深入的调查,经过进一步侦查明确发现杜群山用了崔连国的车作为婚车,所以正常联系,我们认为这种调查结论已经清楚地显示这个问题,我认为如果话只说一半确实有误导的嫌疑。杜群山的证言明确表明他没有与崔连国提起放火的事。另外也谈到了他所受到的巨大压力。其第一次踩点的地点只涉及到了李XX和李亚X家。

王月福辩护人:杜群山的供述中并没有供述当时的真相,隐瞒了事实。最主要的一点是隐瞒了他提议用汽油点帐篷的事实,刚才杜群山的辩护人说3月16日没有提到用汽油烧帐篷,3月16日确实没有提到用汽油烧帐篷的事,但是3月20日下午因为管委会压力太大,杜群山明确告诉王月福,让王月福用烧汽油的方式破坏帐篷。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三人的供词予以认定。

其余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2:13

审:各被告人对刚才杜群山辩护人宣读的杜群山的供述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有,我和杜群山认识以后都是听杜群山的,杜群山让我干我就干,他不让我干我就不干,如果3月20日下午我和杜群山见面以后,杜群山没让我外汽油烧帐篷的话,我也不可能去干,我和帐篷里的人也没有利害关系,我没有必要这么做。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公诉人举证了杜群山的讯问笔录,我们发现杜群山的讯问笔录达到十份,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杜群山的讯问笔录中与杜群山的当庭供述也是有矛盾的,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公诉人是否还使用讯问笔录中所证明的事实。杜群山在2014年3月25日的这次讯问笔录中,我们发现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内容,第一个就是付X和顾XX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就是"不管用什么方法、什么方式,都要保证重点工程施工,给工地送上电之类的话",我们认为这样的话是非常严厉的,具有明确的指向作用和导向作用,而这一点在杜群山的当庭供述当中好象没有描述得这么具体,这是不是公诉方所讲的一个矛盾地方,这一点到底是以讯问笔录为准还是以杜群山的当庭供述为准?讯问笔录中说付X和顾XX让他无论如何保证施工,枪打出头鸟、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与我们前面所说的方式几乎是如出一辙,像这样一个比较严厉的用语,是不是在整天开会的过程中还有更确切、更完整的表达?是不是在该讯问笔录中能够表达出来,现在无法知道,但是有一个问题,即杜群山在刚才的庭审中曾经明确说过,顾XX曾经说"你不是认识一个叫崔连国的吗",这里边也就意味着崔连国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在杜群山的讯问笔录中没有体现这一内容。

刘勇进:我们发现在3月20日上午9:50,崔连国主动给杜群山打电话,时间长达289秒,紧接着不到几秒钟之后杜群山就给王月福打电话,是9:56,我们认为这与庭审中崔连国和王月福的供述是不一致的。

审:对于以上各方提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有无需要进行说明的?

公诉人:公诉人在宣读之前已经进行过说明,宣读被告人供述的方式是主要针对在当庭供述与原先供述一些关键情节上有矛盾、有出入的地方,以及对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一些情节会重复宣读或重新宣读。在宣读的过程中,公诉人也解释过,杜群山对于和崔连国到底提过几次杜家疃村的事情,杜群山的供述有多份,也有出入,我们认为杜群山唯一没有变化的、稳定的供述就是在与崔连国正式的会面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个环节上,杜群山没有变化过,他始终说"我主动打电话找的崔连国,并且到了崔连国的办公室",因此公诉人也是依据他这样的一个供述,刚才在宣读的时候已经做出了说明。至于杜群山的辩护人所提杜群山在第一次与王月福见面后没有指认工地的位置,杜群山无论是在庭前供述以及当庭供述,都已经对这一点做出了供认,庭前有两份笔录都证实路过苏州路的时候给王月福说了大体的位置,当然他自己讲自己没有到棚子跟前去看过,但是大体讲过位置,王月福也讲确实在附近指了指一个大概的方向,没有走进去,因此公诉人认为在这一点上也并无矛盾之处。至于刚才诉讼代理人所提出来的究竟公诉人是要采信庭前供述还是当庭供述,公诉人对此的解释是,无论是庭前供述还是当庭供述,都没有一个绝对的、唯一的标准必须采用庭前还是必须采用当庭,而要根据本案其他的证据,结合被告人的供述来综合进行分析、进行认定。鉴于杜群山的供述过程中有多处细节不一致,公诉人认为也是非常正常,毕竟事发之后有很多细节,人的记忆会产生一些误差,这样的出入公诉人认为是正常的,只要主要的犯罪事实方面能够确定、认定,那么认定的事实就应当认为是有证据予以支持。被告人供述当中的矛盾不需要由公诉人来解释,这属于依照证据规则来进行证据采信的过程,至于在被告人供述矛盾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仍然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当然采用的形式是要根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纳。杜群山当庭所称的其他一些细节,我们认为与本院指控的放火罪的行为,特别是构成要件没有直接的影响关系。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2:18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崔连国的供述和辩解【3P18-49】、辨认笔录2份【3P60-63】。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有异议。关于破坏帐篷和吓唬村民,是王月福先说的,我制止他们时态度非常明确,我说放火有罪,谁找也不能干。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崔连国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谈到说崔连国当庭说"以后谁找也别干了",当时我会见崔连国时,崔连国向我有同样的表述,我问他"你说了吗?为什么没有记录",他说没有记录,我希望调取审讯录像。由此我特别针对公诉书一点提出异议,公诉书提到附有光盘,第一次庭前会议时包括庭审之前我们均提出要看审讯录像,但是我们听说公诉方未交给法院。我们对这一问题有异议,要求要看庭审录像。

杜群山辩护人:有异议。我们认为崔连国的供述中还有一些公诉人宣读中没有体现的问题,其中一个是吕XX找崔连国,崔连国当时的想法,在他3月27日第二份笔录中有一个清楚的表露。崔连国的几份供述中均一致承认吕XX找过他这件事,他在见到杜群山之后没有告诉他,吕XX找过崔连国是在杜群山与他联系之前。3月27日崔连国这份供述讲到吕XX与他联系是在3月8日。公诉人刚才没有提到的第5、6份两份讯问笔录,崔连国的供述与其他供述有很大的矛盾。这两份供述中,清楚地表明是在3月21日案发之后王月福才跟他讲到过杜群山提议放火的情节。该讯问笔录中实际上在讯问人员的提问中还体现出来,除了4月4日的讯问笔录中,另外在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崔连国也是说在21日放火以后王月福才跟他讲到放火的情节,这与崔连国的其他供述以及当庭供述都是相矛盾的。崔连国在笔录中讲到他是听王月福说,杜群山让王月福用火点帐篷的事情,对于他这份供述,辩护人认为属于传来、听来的证据,属于听王月福说的,当时杜群山与王月福交谈时,崔连国并未在场,其他人也未在场,所以崔连国的证词是不能采信的,不能以此认定是杜群山提议用火点帐篷。

崔连国辩护人:关于崔连国说3月21日,我听杨在明讲,在笔录中的确有这样的记载,但是经过时间的数次更正后,已经可以认定崔连国听王月福讲这个事是在3月20日下午。

王月福辩护人:刚才杜群山已经明确表示他对崔连国的供述没有意见,刚才崔连国表述王月福告诉他杜群山让他放火,他骂了王月福,不让王月福干,审判长刚才问杜群山对这一供述有没有意见,杜群山明确表示没有意见。从其刚才的表述可以明确证明,他也知道放火的事情。

崔连国:当时我的口供有些出入,是因为这个事在我心里没有那么深刻,被抓后的第一次供述在一些细节想得不是太准确,以前想的一些日期全错了,后来通过手机上的通话记录,看到谁找过谁,才发现记错了,出现了改正。

杜群山辩护人:关于崔连国在其供述中讲到,案发后我的当事人杜群山从来没有和他联系过,但是他也讲到案发前后他和王月福联系,并且王月福到他公司见面,以及在3月21日上午王月福和其他4名被告人见面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他们就是案发后关于烧帐篷的事情有串供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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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2:36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刚才公诉人说到三个异议,前两个异议中我们发现崔连国的证词与吕XX的证词有很多的地方是矛盾的,这里面我们对崔连国的供述的可信度有很大的疑问,所以说在这一点上,吕XX出庭作证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也会解决公诉方所提出的两个异议。

审: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诉人:有。公诉人针对刚才几名辩护人所提的几点问题一一进行答辩。首先崔连国的供述他一直认可,在认可的情况下,刚才崔连国辩护人提出说要求播放同步的录音录像,公诉人在庭前会议的时候曾经对这一问题已经做过了答辩,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只要没有人提出是非法取得,那么同步的录音录像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予以出示。《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01条,均对什么时间使用、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就是针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由公诉人出示。关于起诉书附明的录像、光盘是针对刚才公诉人所出示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GPS,即公诉人已经出示的这些内容的光盘,并不包括同步录音录像,在此公诉人也再次说明一下。关于辩护人也提到崔连国在第5、6份笔录中,实际上2014年4月1日宣布对崔连国逮捕的当天,这两份笔录中崔连国推翻了他在公安机关第2次的供述,否认在案发前见过王月福,事先得知王月福要按杜群山的提议放火,但是在4月11日的供述中他对这一细节又进行了更正,他承认确实是在案发前,是究竟是19日还是20日表示记不清了,这在笔录中有清晰的体现。此外在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过程中,依法制作了笔录,这份笔录第一对原先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没有任何的意见,第二针对是否在案发前见过王月福,崔连国仍然做了相同的供述,对这一点公诉人将向法庭宣读这一部分由公诉机关讯问的笔录。

审:公诉人可以出示。

公诉人:宣读由公诉机关所做的崔连国供述笔录。结合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崔连国自己签字确认的笔录已经将崔连国辩护人所说的推翻了,故崔连国对其辩护人没有说实话。(将笔录出示给辩护人阅看)。说明一下,该笔录只是一个复核,并非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审: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无异议?

崔连国辩护人:该材料没有庭前提交,不应作为证据采信。从该证据材料中,我没有明白公诉人拿这份证据材料能说明什么问题?该笔录中顶多提到具体时间可能有些记不清,或者不是很明确,辩护人确实没有明确理解它能够说明什么。

公诉人:这份笔录是说明刚才崔连国的辩护人说,崔连国亲口向他说,在公诉人提审时崔连国说他在事发前没有见过王月福,是在事后见的。而崔连国的供述是事发前、事发后都见过王月福。

崔连国辩护人:我没有这样说过。我再次明确表明,我从未否认过崔连国在事前、之后见过王月福的话,没有任何否认的话。我只是说刚才崔连国陈述,他和王月福见面的时候,给他留下的最后一句话说"以后谁找也不能干这个事",类似这样的话我提出要看庭审录像。我想这方面可能有误会,但我没有说过,也没有口误。关于本庭庭审的现场讯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采信的问题,我现在有一些担忧,因为本来我们对于王月福的证据有一定的疑问,我们之所以要看录像是因为我们有疑问的,如果质证的结果对于崔连国有利的情况下能不能得到采信,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该以庭审结果为准,如果庭审结果不能够得到采信,那我们的庭审作用何在?为什么要以当时的笔录为准?我们对当时的笔录提出质疑,公诉机关还不让看录像,进一步加大我们的疑问,而我们的被告人明确表示他说过这样的话,侦查机关没有记录在案,这是没有错的,而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讯问的时候一定要全程录像,那么我们很多案件也都是全卷移交录像的,新刑诉法规定移交案卷的时候很明确是要全卷移交,对于公诉机关没有移交全部案卷是有异议的。如果录像不能看,庭审的结果也不能作为依据,那么它的标准是什么?被告人经过质证得来的最后的庭审笔录,如果不能作为依据,那这个庭审的权威性在哪?还有一点,刚才辩护人说崔连国和王月福有可能有时间串供,我提出反对。我们从笔录中可以看出,崔连国早就承认案发前王月福跟他说过放火的事,我们看看王月福的笔录,王月福没有承认与崔连国说这个事情,过了多少天后王月福才最终承认与崔连国说过放火的事情,如果有串供的嫌疑,为什么第一时间没有相同的记录,由此可以看出二人的口供最终的结果是真实可信的,特别是对于崔连国明确阻止王月福这一点是明确一致的,如果是商量好的话,不可能产生这么大的反差。

公诉人:首先刚才崔连国的辩护人说崔连国所说的话没有被记录在案,请辩护人仔细阅看第7份笔录,这一份明确记载了崔连国说说的"以后谁找咱这些也别干了,咱不干这些事,然后他就走了",已经把崔连国要表达的意思明确记录在笔录中。至于刚才说的串供,公诉人没有说过,不清楚辩护人是针对哪一位参与人。

审: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并已记录在案。


#“3.21”案微直播#审判长:今天上午的庭审到此结束。下午庭审时间1:00准时开庭,我们为各诉讼参与人提供了午餐。休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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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3.21”案微直播#审判长:下面继续由丛日新法官主持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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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3:20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王月福的供述【3P105-158】、王月福辨认笔录及照片3份【3P177-19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有异议。我明确告诉过王月福,千万别闹出人命,他说让我放心,我就说老的拖出来恐吓一下,还大致给他描述了耿付林的体貌特征,他说让我放心,我没让他去放火。王月福没讲实话,上车以后我就跟他说千万别弄出人命,跟他说过千万别弄着耿付林,我也明确告诉过他棚子里有人,不可能让他去点火去烧,我和这几个村民之间也没有什么个人矛盾。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3:46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有异议,王月福的供述多处存在矛盾。在案发之后,前几次供述中他都没有讲到过与崔连国在案发前后杜群山提出用放火的手段破坏帐篷的情景,是到了第七次供述的时候才讲到是在案发之前与崔连国提到这一情节。我们认为王月福在本案中,在归案之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在当庭的供述中,都在一直避免提及被告人崔连国,而是把所有的责任推给杜群山,而且我们认为这两个被告人之间存在串供的嫌疑。另外,在王月福2014年4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基本上确认了杜群山供述的真实性,也就是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杜群山领着他指认了闹事村民的家,没有带他去棚子现场,是他自己开车到的棚子现场,晚上、白天均去过。支持杜群山刚才自己的质证意见,另外16日王月福和杜群山在去村里的时候,路过厦门路,杜群山在车上说南边搭了个棚子,我们认为这就是一个介绍性质,没有任何的指向性和目的性,就像一个陌生的人到一个地方我们介绍这是什么什么地方,就是随口闲聊,没有目的性,不能把这解释成这就代表着之后的犯罪。在王月福的几次供述中,讯问人员都问到杜主任是否因为此事给了你好处或者承诺将要给你什么好处,王月福都清楚表示是都没有。有关王月福供述中讲到由杜群山提议点火烧帐篷,我们对其供述不认可。该证据我们认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另外他们两人供述之间是一对一的相互矛盾的证据,更何况本案中杜群山在案发前从未去过案发现场看过帐篷,他又不知道帐篷是什么材料做的,他怎么知道用汽油去处理更好,所以王月福的供述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王月福3月25日13:00的供述中,他说"事后我也没有和崔连国、杜主任联系",其中他掩盖了事实真相,实际上他和崔连国在上午8:00见过面,这里面他们面谈的具体事实是什么只有他们两人知道,应该引起法庭注意。另外双方在庭审中,尤其是王月福在为崔连国开脱一些事情。公诉人刚才宣读的王月福的供述中,讲到的崔连国和王月福的关系是一直是很密切的,他们两人长期保持着经济往来。杜群山在本案中的口供一直是很稳定,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今天的庭审,在座的各位应该都已经看到了,庭审与侦查机关的供述也是相互一致的,他是尊重客观事实,说了实话。

崔连国辩护人:王月福的笔录第7、8、10次主要针对3月20日与崔连国见面的过程,刚才已经讲过了,阻止只是一个过程,但是大家都没有明确,只有崔连国的笔录从未出现过"你掂量着办吧"这种说法,第7、8次笔录中,王月福在笔录中是记录得一模一样,这两份笔录都是4月5日做的,连标点符号都一字不差,第10次笔录的差异仅在于"你寻思着办吧"改为了"你掂量着办吧",我们认为崔连国一直阻止,另外崔连国到底有没有说过这句话,我们根据证据以及昨天、今天的庭审可以认定,崔连国的确没有说过这句话。我们认为7、8、10的笔录是不真实的,是侦查人员加的。所以我们要求出示当时的审讯录像。明确一下,"你寻思着办吧",如果按照王月福的笔录,也应该有"反正"两个字。公诉人认可王月福当庭的口供和笔录是一致的,不知道是否能够认可明确的王月福说崔连国坚决阻止他。再者刚才王月福在陈述的时候,他说"崔连国明确地阻止我",我认为王月福的陈述对崔连国是至关重要的,是否能请王月福再回答一下,崔连国到底有没有讲过这句话。

审:王月福,崔连国阻止你时有没有说让你自己掂量着办?

王月福:他没有说过。

审:你在公安机关有没有讲过这句话?

王月福:应该没说过。

审:你明确一下有没有说过?

王月福:没说过。

审:你有无看过公安的笔录?

王月福:看过,但是我在公安阅看笔录的时候,有些地方我指出来,公安说不要紧。

崔连国辩护人:其实这句话本身是无关紧要的,王月福当庭供述崔连国明确阻止他这一点已经足够表明崔连国没有任何意志表达给王月福,如果再存在其他臆想,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王月福辩护人:结合本案庭审过程,王月福的公安笔录以及庭审中的表现,我们认为王月福的供述可信度要远远高于杜群山,刚才杜群山的辩护人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反的解释。因为杜群山在本案中的供述,在庭审中和公安的笔录中有多处细节存在很大出入,相反,王月福的笔录是最稳定的,以及庭审中他对自己做的事情都予以认可,没做过的也表现得相当干脆,所以我认为杜群山辩护人的主张是错误的。杜群山辩护人主张杜群山没见过帐篷怎么会提出用汽油点帐篷,这一辩解理由本身逻辑上就讲不通。

其余均答:没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3:48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我们认为王月福的供述可信性较低,是最不稳定的一个供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像刚才我们都在谈论的一个问题,就是他在崔连国的办公室里说这个事情的时候,崔连国说过"你掂量着办吧",这应该是对崔连国不利的一个供述,崔连国当庭否认没有过这样的表述,王月福当庭又说崔连国确实没有说过,充分说明了王月福的供述指向是非常具有倾向性的。2、为什么具有这种倾向性?因为王月福和崔连国之间有着较深的利益关系,这一点在庭审中各个证人的证词中充分予以了证明。3、正像刚才公诉人所说,在陈述杜群山和王月福如何去交代这个问题的时候,也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况,比如讲在前面的供述中说只是陈述用汽油把棚子烧了、敲打敲打,现在的问题到了第6次供述就明确提出了要用两瓶汽油,明确提出今天晚上就办,变得更加具体和明确,量化得更加准确,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较大的本质性的变化,有较大的不稳定性,王月福做这样的供述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的目的。4、在崔连国的办公室里,王月福对崔连国也做出了一个不同的陈述,第一种陈述是说"杜主任让我用两瓶汽油把棚子烧了,敲打敲打",第二次供述"把人弄出来,把棚子烧了",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表述的话,恰恰证明了杜群山所说的是真实的,也就是说首先要把人弄出来,然后再把棚子破坏或者把棚子烧了,因为这两种供述是具有截然不同的本质含义。5、王月福的供述中正像杜群山的辩护人所讲的,在事发之后,王月福确实到过崔连国的办公室,去进行过沟通和交谈,至于沟通、交谈的具体内容没有说,也就是说这一时间内是完全具备串供的机会的。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法庭高度关注的一个情节。统观上述几点,我们认为王月福在本案中的供述可信度是非常之低的,而且引申出了本案中确实存在着串供的极大可能性。

刘勇进:我们认为正如杜群山辩护人所说的,王月福的供述中凡是涉及到崔连国的地方,存在着刻意推诿的情况,比如说他说3月20日下午杜群山跟他联系,他刻意隐瞒了3月20日上午9:56跟他联系的事,因为9:50崔连国给杜群山打过电话,紧接着又给他打了电话,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供述的指向性是非常明显的。

审:对此公诉人有无要说明的?

公诉人:将在法庭辩论阶段一并说明。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4:11

公诉人:被告人李青的供述和辩解【4P1-30、36-58】、李青辨认笔录11份【4P68-9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没有。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有异议。李青说去年冬天给他2千元包括今年春天给他的3千元,不是还他的钱,那是干白果园围挡的时候,他们一起在那看工地,我给他们的钱。去年的2千元是去年临近过年,我问他们有没有钱过年,他们说有,我问他们再给他们多少合适,李青和柴培涛要了2千。2014年春天他们去租房子,没有钱了,问我有没有,我就先给了他们3千。这5千元不是我还李青的钱,是他们给我看工地的钱。

李青:认可王月福所说的。

公诉人:在当庭讯问时所说的不是这样情况,说的是还他的钱。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辩护人: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李青3月25日3:10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笔录(宣读笔录)。从李青的供述里完全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由王月福找到李青说要清除村民占地施工之事,而李青当时提出了点火,这就与本案公诉方指控的说由杜群山提议让王月福去点火烧帐篷的事实不符,这是一个关键的证据,刚才公诉人宣读的时候没有宣读,所以我要把它重复一下。另外从李青的证言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使用汽油点帐篷不是由杜群山提议,而是由李青提议,由王月福指使,希望法庭注意这一关键的焦点问题。 李青4月10日的供述,讯问人问到"你仔细想一想,一共去过案发现场几次?"答:"三次,一是王月福自己开着雪弗兰轿车,拉我、柴培涛、李显光去,第二次是从蓼兰回来,王月福开着起亚到现场"。按照李青的供述,第一次是在3月17日之前,王月福开着白色雪弗兰轿车曾经拉他们三人去看现场。

李青辩护人:杜群山辩护人主张的那份笔录,辩护人曾经问过李青,包括李青还曾经供述过汽油是他自己准备的,事实证明这些供述均是李青的虚假供述。虚假供述的原因,李青的陈述是,他被抓后,以为其他被告人都还未到案,所以他想把事都揽下来,希望更有实力的被告人能够对他提供帮助。结合其他证据,他的这些供述均不属实。 王月福辩护人:同意李青辩护人的意见,综合考虑李青的多次供述,其第一次供述是不真实的,在之后的笔录中也写得很清楚,应以其之后的笔录为准,杜群山辩护人是断章取义。

李显光辩护人:同意李青辩护人的意见,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刚被抓获的时候,被告人的供述往往不是真相。杜群山辩护人列举的李青的供述是虚假的,是与本案事实不相吻合的。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基本认可杜群山辩护人提出的意见。

刘勇进:李青的供述能直接反映在放火的性质恶劣,第一他知道帐篷里有人,第二拿着60多公分的砍刀,"在点火的时候我拿刀站在帐篷门口,防止里面突然冲出人来把我们打伤",也就是说他的主观恶意非常非常危险。 崔连国辩护人:与被害人代理人意见相反,我认为四名被告人到现场实施行为的时候,他们是没有人身伤害的故意的,李青有句话"别朝要害处砍",我想本案结果的恶意是严重的,但是其主观上恶意是小的,包括有的被告人还说过只朝帐篷上划几刀,戳几个洞。

公诉人:对刚才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诉人举证说明是第一次他们预谋这个事是要赶走村民的经过,然后为了印证说明各被告人当庭辩解与供述当中不同的部分,也就是说宣读了各个笔录种不同的部分。公诉人认为所有被告人的供述都在案,公诉人宣读的是印证这一环节的一部分,并不认可所有的供述都是真的,因为还要根据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4:15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刘长伟的供述和辩解【5P110-137、143-148】、刘长伟辨认笔录9份【5P157-178】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去点火的时候我们每人拿着一把砍刀,是为了防止帐篷里的人出来打我们,怕自己受伤。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异议。刘长伟的供述是一贯的、如实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显光的供述和辩解【4P96-100、102-136、142-148】、李显光辨认笔录14份【4P157-180、183-19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没有。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4:26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柴培涛的供述和辩解【5P1-39、46-60】、辨认笔录12份【5P70-98】。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没有。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我当时把那5千元给李青时,我跟他说了这是5千,但是我没明确说给他钱是为了让他出去躲躲还是还他的欠款。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和柴培涛说这个事并且带他去现场,柴培涛3月25日的两份供述以及4月4日的一份供述中均讲到是3月13、14日的一个下午,4月11日、12日的供述中其讲到当天王月福开着自己的雪弗兰车,拉着柴培涛、李青、李显光到现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后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中有一个细节问题,他们都讲到了千万别伤到人,别出人命的情节,故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崔连国辩护人:柴培涛的案卷中第5卷25页,柴培涛说王月福向我们三个人说,晚上去把占地的帐篷给烧两个窝子(洞)就行了,别伤着人。25页柴培涛说"我对他们说就烧两个窝子就行了"。

王月福:杜群山辩护人说的我开着车,我和杜群山第一次见面后,晚上杜群山参加完婚礼后,我开的是租的塞拉图,先到村里去转过,之后回去又拉上了李青等人,车上都有GPS,可以查。

杜群山辩护人:我们引用的是柴培涛的供述,其在4月12日16:55-17:17的供述中,"我印象当中应该是17日之前,因为16日我的眼睛伤了,那几天我几乎没有出门,我记得那时王月福开着自己的雪弗兰轿车,拉着我和李青、李显光到了现场"。

柴培涛:我当时也记不清了,审理我的时候,警察问我,我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开的反正是白色的车,具体开的什么车我忘了。

王月福:雪弗兰和赛拉图都是白色的。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勇进:柴培涛在供述中有一段,"问:你认识崔连国吗?答:之前我和崔连国一起一块吃了一顿饭,这次在看守所里我也看见过崔连国",说明他们与崔连国之前就认识。

公诉人:对七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做一个说明。在本案中,关于王月福带着李青、李显光、柴培涛三人何时去工地去查看这一细节上,几个人都无法确切地记清具体的日期以及是上午、下午,供述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包括王月福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白色的究竟是什么型号,因为王月福自己的车上并没有GPS,而王月福所租赁的GPS也没有相关信息能支持到现场的轨迹,所以这是一个目前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但是能够认定的一个事实就是王月福是在与杜群山见面,杜群山提出要求之后,才通知了李青并且才在这之后带着他们到的现场。对这一事实所有的被告人都没有提出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意见不认可。关于王月福是不是在与杜群山第一次见面后才联系其他几名被告,只是来源于王月福自己的供述,但是根据卷宗材料,很多证据表明有可能是在与杜群山见面之前,王月福就已经产生了犯意,我们认为公诉人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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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九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4:33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八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九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侦查实验、李青等人租房情况、崔连国、杜群山、刘长伟的职业情况等。侦查实验笔录(附光盘)【10P15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9P16-29】、检验笔录及照片3份【9P61-65、10P154-161】、处理清单、发还清单【10P162-165】、证人李XX(李青等暂住处房东)证言【8P80-81】、辨认笔录4份【8P83-90】、租房协议、李青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8P91-94】、王月福农商银行账户及历史交易明细【10P142-143】。证明2份【11P76-77】、证人王XX、证人赵XX证言【7P95-108】、证人孙XX、证人姜XX、证人崔XX证言【7P110-118】、委托书【11P78】、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材料及7次变更登记材料【9P96-149】、证人周XX证言【8P147-148】。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我们认为杜群山的白色飞度车,不属于犯罪工具也不属于犯罪所得,在公安阶段家属就多次反映过不应再扣押,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崔连国辩护人:上述证据中贵和置业公司的相关材料恰恰证明贵和置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崔连国根本没有那么大的实力来开发涉案项目。

王月福辩护人:王月福扣的雪弗兰轿车,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该雪弗兰轿车参与了作案过程,请求法庭返还该雪弗兰轿车。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金长胜:对于解除扣押被告人的汽车涉及到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我认为涉及到荆爱美的全部被告人所扣押的车辆都不应解除扣押。



“3.21”案微直播# 【庭审举证、质证】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放火罪举证完毕,下面就寻衅滋事罪开始举证。

#“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寻衅滋事罪部分的举证由合议庭贾世炜法官主持。

#“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一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4:46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放火罪的证据已经出示完毕,现在将分8组向法庭出示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为了便于查明事实,公诉人将以被滋扰村民为一组进行举证。首先出示第一组证据:崔长松家被滋事。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各2份【12P64-67】、被害人崔长松陈述【12P68-79】、被告人崔连国供述【3P48、58-59】、证人吴XX(崔连国之妻)证言【12P11-13】、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份【12P27、3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二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4:48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开始出示第二组证据:崔喜家被滋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各5份【12P80-90】、证人崔X的7次陈述【12P91-114】、崔X辨认笔录2份【12P115-118】、证人崔X2次证言【12P130、133】、崔X家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P119】。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三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4:50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三组证据:崔歧家被滋事。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12P120-121】、证人张XX(崔X之妻)证言【12P122-124】、证人崔X证言【12P125-133】、崔X辨认笔录2份【12P134-140】、崔X家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P14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四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4:52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四组证据:崔长青家被滋事。证人毕XX(崔XX之妻)证言【12P142-14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五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4:56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五组证据:荆爱美家被滋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12P145-149】、被害人荆爱美6次陈述【12P154-168、171-172、补充材料】、荆爱美辨认笔录【12P169-170】。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砸车的事没有我。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8月底、9月份白果园拆迁已经到了后期,那段时间他们频繁到村里闹事,那一晚上他们起码拆了3家以上的门。就是王月福自己承包,刚才的证据中有提到王月福向崔连国借款,到白果园承揽这个工程应该是崔连国的问题,不是王月福的问题。王月福承包这个工程,他应该对所有的结果承担责任。那段时间我前后报警八次。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我认可,但是这些证据不完全,我被砸的房子都有相关照片,我家车被砸了两次。我要求王月福回答,是不是他自己在白果园承包,单独结算?白天王月福带人来砸工地,我们认识他,但是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等人他们白天不到工地上来,所以当时我们辨认不出他们,但是我们的房子被拆是事实。 审:王月福,你回答一下被害人荆爱美的问题。

王月福:白果园拆迁是13年7月份开始的,是我一直在那负责,如果不是我的活我能白天晚上在那干活吗。结算也是我去结算,至于我怎么承包下来的活与你无关,活就是我的活。

荆爱美:于X的人都承认了,你们的人拆错了房子,你是听了谁的话?你拆房子是你自己决定的?你自己能决定了?

王月福:是我自己决定的。

荆爱美:你拆的房子都是你自己决定的?

王月福:对。

荆爱美:王月福就是对白果园拆迁所有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王月福:对。

金长胜:起诉书中指明给荆爱美的院墙损失评估了4224元,之所以荆爱美不同意这一鉴定结论,是因为荆爱美损失的是整个的房屋,其房屋面积在300平米以上,只评估一个院墙明显不符合常理和事实情况,怎么能说一个300平米的房子被强拆了只评估院墙的价值,显然是不能认可的。

公诉人: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没有听清楚要质证的内容,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是荆爱美本人向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和荆爱美自己在公安机关的6份陈述的笔录内容,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没有对这两份证据的内容本身提出异议,故公诉人不再需要答辩。荆爱美曾经提过她曾经说过很多家里被盗被滋扰的情况,但是因为公诉机关是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有证据证实的事实出示证据,因此在荆爱美的陈述中,有两起是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有关的,因此公诉人仅对这两起荆爱美自己的陈述进行了宣读,其他与本案没有关系,所以没有宣读,在此进行说明。

金长胜:刚才公诉人明明说已经做出鉴定结论,但是荆爱美不同意这个鉴定结论。荆爱美报案达到七次以上,不能说只有两次属于寻衅滋事,其他不属于,怎么能认定其他不属于寻衅滋事呢?

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害人孙XX陈述【12P150-153】、房屋所有权证(荆XX)、国有土地使用证 【12P174-181】、证人崔XX证言【补充材料】、青岛衡元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平度办事处证明2份【补充材料】。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房子是我亲手盖的,是我婆婆的名字,我们在那住了27年了,我们没有义务和村里打交道,我们是自己买房子自己盖的。评估是因为当时评估出来的价格与我们自己核算的价格差距很大,所以我们不认可该评估。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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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5: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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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图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图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图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六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5:01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六组证据:李X芳家被滋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12P182-184】、证人李X美证言【12P185-191】、证人李X芳证言【12P192-194】、李X芳家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2P19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月福:两个监控头确实是我们摘下来的,但是如果说她少了2万元钱,这是她报假案。

李青:我们没拿2万元钱。

刘长伟:没拿2万元钱。

李显光:我没参与。

柴培涛:确实拿过摄象头,我们只在她家平房上,但是没踏入她家院墙半步,没拿她2万元钱。

其余均答:没有异议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公诉人:上述证据是被害人对其遭受财产损失的陈述,认定的滋事内容以起诉书认定的内容为准。


#“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七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5:07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七组证据:包括勘验笔录、伤情鉴定、价格鉴定、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9份证据,证实涉案现场、被害人伤情、被损毁财物价值等情况。立案决定书【12P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2P2-10】(以多媒体出示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12P44-47】、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2份【12P34-36、41-43】、不予受理通知书2份【12P37、39】。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有异议。我们的房子是87年盖的,今天在座的谁能把出生证拿出来谁就能证明我盖房子的证据,连父母都不一定能在27年后拿出孩子的出生证,又怎么能要求我拿出盖房子的证明。我没有32米的院墙,我是一栋房子,我也有房屋全景的照片。 金长胜:荆爱美家房屋面积是304平方米,参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6000元算应价值180余万元,不能因为房屋被拆了就无法鉴定房屋价格,我认为可以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予以认定。 审:提醒被告人荆爱美发言时不要激动,法庭会给你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也提醒你不要发表攻击性或贬低人格的言论。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崔XX证言【补充材料】、证人孙XX证言【12P11-13】、围档制作安装工程合同【12P16-19】、被害人及证人户籍证明【12P58-63、补充材料】。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金长胜:首先关于报案记录,公诉人只出示了2次报案记录,实际上应该有7次。荆爱美受到的人身攻击和财产损失不止公诉机关提到的,还包括玻璃被砸、门被拆被偷、家里的古董被偷、电视被偷等等,因此被害人荆爱美认为公诉机关所阐述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不完整的。另外关于房屋的价值鉴定,应给予一个初步的报价,而不是仅评估院墙的价值。最后,涉案被告人应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代理人的意见同荆爱美的意见。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3.21”案微直播# 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出示第八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5:23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开始出示第八组证据:被告人王月福、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的供述,主要证实在王月福指使下多次交叉结伙滋扰、恐吓村民、推倒房屋的情况。被告人王月福供述【3P127-128、146、161、166、168-176】。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有异议,现在王月福把所有问题都揽在自己身上。我听明白的就是崔连国给他揽的活,结算是他自己结算的。王月福19日去给我拆房子,是派谁去的?

金长胜:荆爱美的报案是达7次以上,应是7次以上的犯罪行为。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月福:没有,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青的供述【4P31-37、59-67】。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有异议。李青,那天晚上你们四个过去,车是头朝南放着,我先起来看见有一个人先到我车边,当时我在车上打电话,那个人是谁?

李青:我不知道,我那天喝醉了。

荆爱美:就是你打的我儿。

李青:我是砸过车,但是车里有没有人我不知道,我没看见。

金长胜:没有异议。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青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刘长伟的供述【5P138-142、149-156】、刘长伟辨认笔录3份【5P179-191】。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没有。

金长胜:没有。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显光的供述【4P139-141、149-156】、李显光辨认笔录【4P181-182】。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没有。

金长胜:没有。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柴培涛的供述【5P40-45、61-69】、柴培涛辨认笔录【5P99-109】。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柴培涛去拉过横幅,他已经听见我在打电话,还上来打了,就是拉横幅的那个人过来打的我。

柴培涛:我没有。我当时眼睛附近被你家的横幅挫伤了,所以我当时光捂着眼去了,没有时间去打人。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李显光对此也有过供述,宣读其相关供述。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荆爱美:那就是李显光上来打了我,就是撕横幅的人打的我,我儿子去追他追不上。

李显光:我没有。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其余均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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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7: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3.21”案微直播# 【庭审举证、质证】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寻衅滋事罪举证完毕,开始出示本案的综合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5:39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出示全案的综合证据,包括被告人身份、前科材料等。户籍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崔家集中学出具的证明及该校2003级学籍花名册【11P1-13】、证人刘XX证言【8P99-108】、证人牟XX证言【8P109-110】、前科材料【11P14-66】、办案说明5份【11P67-71】。关于刘长伟的身份,因为刘长伟没有身份证明也没有户籍,在调查过程中,刘长伟的父亲对刘长伟的出生日期做了三次证言,非常确定他的出生,与学籍有一定出入,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其父亲的证言为准,刘长伟也认可他每年是在这个日子过生日,即起诉书所认定的刘长伟的出生日期。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说明一下,因为之前准备播放崔连国和王月福的同步录音录像,因为是临时决定的,刚才技术人员在调试过程中发现公安录制时是使用的他们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是一种特殊格式的录音录像,现在法庭现有的设备没有相应的播放软件能够播放出声音,只能播放出图象,所以今天当庭目前无法马上解决这一播放软件的问题,向法庭说明一下,能否在庭后将该技术问题处理好后再行出示。除此之外,本案的有关证据已经全部出示完毕。

李显光辩护人: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公诉机关没有作为证据提交,是个别辩护人要求观看。我们这些没有要求调取的人就不再需要观看了。

其余辩护人均:同意李显光辩护人意见。

审:基于技术原因以及各辩护人的意见,法庭当庭不再进行该证据的播放。


审判长: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崇暖:没有。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杨在明: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就是在庭前我们向法庭所说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当然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对于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做了新的陈述,因为是发现了新的线索,并且陈述了其出庭的必要性。这些证人的出庭作为我们出庭证据的组成部分予以呈现。

审判长:你说明一下都是哪些证据。

杨在明:我们请求付X、吕XX、窦XX、顾XX、崔XX、江XX、纪XX、李XX、李XX出庭作证。

审判长:逐一说明一下你的具体理由。

杨在明:1、付X出庭的理由是:第一、对于吕XX曾经指使崔连国去阻挠施工一事进行摆平的事,她是知情的。第二、关于3月17日下午付X是否就阻挠施工一事明确地指使吕XX放弃不要做了,这件事虽然吕XX、付X、纪XX的证言中从形式上似有吻合之处,但是通过公诉方提交的电话记录单,我们认为从电话记录的次数中还是有些矛盾的。第三、付X曾经阻止过吕XX要求摆平此事,以及他作为一再给杜群山施加压力的上级领导,其明知崔连国他们所做的事可能导致的后果,我们需付X出庭作证,并和崔连国、杜群山进行相关的对质。

李显光辩护人:对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有异议,如果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我们认为今天这么多人在这里,就一个申请证人的程序来听取代理人的陈述,我认为是不妥当的。诉讼代理人如果申请证人作证,应该单独向法庭做出,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其他辩护人没有义务在这里听诉讼代理人的陈述。

审判长:申请证人出庭在法庭阶段也是可以允许的,代理人最好能够简明扼要地说明主要理由。

杨在明:好的。2、吕XX出庭的理由是:第一,吕XX找崔连国摆平一事的主要内容与崔连国是矛盾的,需要出庭与崔连国进行对质。第二,同样的道理,对于吕XX的询问是2014年4月2日23:15,在2014年3月27日对崔连国的第二次讯问中崔连国就提到了阻挠施工摆平一事受到了吕XX的指使。

崔连国辩护人:反对,用摆平、指使两个词不符合证据的原有词汇。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是否身体不太舒服?

荆爱美:我身体不舒服,要求先暂时离开法庭休息。

审判长:可以。是否需要医生?

荆爱美:不需要。

审判长:希望各诉讼代理人注意发言时间。

杨在明:法庭是否认为我第一次发言时的语言罗嗦?需要进一步缩短?

审判长:希望你简明扼要地陈述意见。诉讼代理人可以继续陈述。

杨在明:申请吕XX出庭作证的第二个理由就是在3月27日崔连国的讯问笔录中曾经确认吕XX是曾经指使让他去摆平这个事情的,但是对于吕XX的询问是在14年4月2日23:00,中间相隔5天,我们认为这是比较反常的,而且询问的主体是平度市公安局。这里面我们特别指出的是吕XX的证词中,曾经说过他受付X的指派曾经去找过平度市公安局副局长去解决村民施工闹事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吕XX的时间与崔连国的讯问时间间隔较长,这里我要纠正一下,崔连国的讯问时间与付X的询问时间中间相隔13天,与吕XX的询问时间相差15天,这是比较反常的行为,所以我们需要吕XX出庭作证。

3、顾XX出庭的理由,接近申请吕XX出庭的理由,不再赘述。

4、窦XX出庭的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5、崔XX的出庭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6、江XX的出庭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7、纪XX的出庭理由,3月17日下午到底是否存在付X指使吕XX曾经叫停的问题,我们认为其有必要出庭作证。

8、李X芳、李X美的出庭理由,由李德连代理人进行说明。

审判长:你是杜永军的代理人,你所有要提交的证据以及要申请出庭的证人均已陈述完毕?

杨在明:陈述完毕。

审判长: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

刘勇进:同杜永军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与第一次庭前会议提出的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唯一不同的是该申请书在今天的时候,新增了一个叫纪XX的开发商,其余与之前申请书的内容是一样的。李X美和李X芳的出庭理由,其二人身份属于白果园村的村民,第一是在侦查机关所采的证人中有她们的证人笔录,但她们在证人笔录中证明了两点不再赘述,另外就是涉及到本案中,曾经在本案卷宗中讯问崔连国关于南关拆迁的案件事实,但是我们认为讯问是不清楚的。关于付X的出庭理由除了杜永军代理人的意见之外,我再补充一点意见,我们认为申请付X出庭作证也是为了想还原本案。

审判长:刚才你陈述的这些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法庭辩论时你还是否需要再陈述?

刘勇进:需要讲。但是我们认为它也同时是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我们认为这是不矛盾的。

审判长:李德连代理人,你们是否把你们申请的证人以及要提交的证据全部说完了?

刘勇进:说完了。

(荆爱美回到法庭)

审判长: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

荆爱美:有。24张照片,证明我房屋以及的情况被毁坏的情况。

金长胜:除照片外,没有其他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6:19

审判长: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崇暖:没有。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杨在明: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就是在庭前我们向法庭所说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当然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对于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做了新的陈述,因为是发现了新的线索,并且陈述了其出庭的必要性。这些证人的出庭作为我们出庭证据的组成部分予以呈现。

审判长:你说明一下都是哪些证据。

杨在明:我们请求付X、吕XX、窦XX、顾XX、崔XX、江XX、纪XX、李XX、李XX出庭作证。

审判长:逐一说明一下你的具体理由。

杨在明:1、付X出庭的理由是:第一、对于吕XX曾经指使崔连国去阻挠施工一事进行摆平的事,她是知情的。第二、关于3月17日下午付X是否就阻挠施工一事明确地指使吕XX放弃不要做了,这件事虽然吕XX、付X、纪XX的证言中从形式上似有吻合之处,但是通过公诉方提交的电话记录单,我们认为从电话记录的次数中还是有些矛盾的。第三、付X曾经阻止过吕XX要求摆平此事,以及他作为一再给杜群山施加压力的上级领导,其明知崔连国他们所做的事可能导致的后果,我们需付X出庭作证,并和崔连国、杜群山进行相关的对质。

李显光辩护人:对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有异议,如果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我们认为今天这么多人在这里,就一个申请证人的程序来听取代理人的陈述,我认为是不妥当的。诉讼代理人如果申请证人作证,应该单独向法庭做出,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其他辩护人没有义务在这里听诉讼代理人的陈述。

审判长:申请证人出庭在法庭阶段也是可以允许的,代理人最好能够简明扼要地说明主要理由。

杨在明:好的。2、吕XX出庭的理由是:第一,吕XX找崔连国摆平一事的主要内容与崔连国是矛盾的,需要出庭与崔连国进行对质。第二,同样的道理,对于吕XX的询问是2014年4月2日23:15,在2014年3月27日对崔连国的第二次讯问中崔连国就提到了阻挠施工摆平一事受到了吕XX的指使。

崔连国辩护人:反对,用摆平、指使两个词不符合证据的原有词汇。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是否身体不太舒服?

荆爱美:我身体不舒服,要求先暂时离开法庭休息。

审判长:可以。是否需要医生?

荆爱美:不需要。

审判长:希望各诉讼代理人注意发言时间。

杨在明:法庭是否认为我第一次发言时的语言罗嗦?需要进一步缩短?

审判长:希望你简明扼要地陈述意见。诉讼代理人可以继续陈述。

杨在明:申请吕XX出庭作证的第二个理由就是在3月27日崔连国的讯问笔录中曾经确认吕XX是曾经指使让他去摆平这个事情的,但是对于吕XX的询问是在14年4月2日23:00,中间相隔5天,我们认为这是比较反常的,而且询问的主体是平度市公安局。这里面我们特别指出的是吕XX的证词中,曾经说过他受付X的指派曾经去找过平度市公安局副局长去解决村民施工闹事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吕XX的时间与崔连国的讯问时间间隔较长,这里我要纠正一下,崔连国的讯问时间与付X的询问时间中间相隔13天,与吕XX的询问时间相差15天,这是比较反常的行为,所以我们需要吕XX出庭作证。

3、顾XX出庭的理由,接近申请吕XX出庭的理由,不再赘述。

4、窦XX出庭的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5、崔XX的出庭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6、江XX的出庭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7、纪XX的出庭理由,3月17日下午到底是否存在付X指使吕XX曾经叫停的问题,我们认为其有必要出庭作证。

8、李X芳、李X美的出庭理由,由李德连代理人进行说明。

审判长:你是杜永军的代理人,你所有要提交的证据以及要申请出庭的证人均已陈述完毕?

杨在明:陈述完毕。

审判长: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

刘勇进:同杜永军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与第一次庭前会议提出的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唯一不同的是该申请书在今天的时候,新增了一个叫纪XX的开发商,其余与之前申请书的内容是一样的。李X美和李X芳的出庭理由,其二人身份属于白果园村的村民,第一是在侦查机关所采的证人中有她们的证人笔录,但她们在证人笔录中证明了两点不再赘述,另外就是涉及到本案中,曾经在本案卷宗中讯问崔连国关于南关拆迁的案件事实,但是我们认为讯问是不清楚的。关于付X的出庭理由除了杜永军代理人的意见之外,我再补充一点意见,我们认为申请付X出庭作证也是为了想还原本案。

审判长:刚才你陈述的这些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法庭辩论时你还是否需要再陈述?

刘勇进:需要讲。但是我们认为它也同时是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我们认为这是不矛盾的。

审判长:李德连代理人,你们是否把你们申请的证人以及要提交的证据全部说完了?

刘勇进:说完了。

(荆爱美回到法庭)

审判长:荆爱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

荆爱美:有。24张照片,证明我房屋以及的情况被毁坏的情况。

金长胜:除照片外,没有其他证据。



#“3.21”案微直播#审判长:对被害人及代理人所提的申请证人出庭的情况,合议庭休庭合议,休庭5分钟。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6:22

审判长:刚才杜永军、李德连诉讼代理人共申请9名证人出庭并说明了理由,公诉人对此的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首先认为上述几名证人没有当庭作证的必要性,依据就是刑诉法187条,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进行出庭作证的,才出庭作证。诉讼代理人所提的这些证人,所证明的内容均是围绕本案起因,而我们本案指控的放火犯罪,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对定罪方面没有重大影响。关于量刑方面,目的、起因均不属于放火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也不会对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根据刑诉法187条的规定,公诉人认为在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这些证据的情况下,这些证人没有出庭的必要性。

审判长:各辩护人对此的意见?

杜群山辩护人: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同意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不同意公诉人的说法,我们认为犯罪的动机属于应该在量刑过程中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在刑法第61条中,我们认为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中对于犯罪情节、性质就包括了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因素,本案案件起因我们认为也是一个应该予以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况。

崔连国辩护人:我们还没有考虑好,目前我们只能说不反对。

王月福辩护人:同意公诉人意见,我们认为没有必要。

李青辩护人:同意公诉人意见。

刘长伟辩护人:同意公诉人意见,另外我认为还需要补充一点,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提出的理由似乎都是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的意见,我认为他们所处的地位应该是要求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他们要求证人出庭的动机似乎是要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我认为这一点好象不太好理解。就申请李X芳等人出庭,证人出庭有两个实质要件和一个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是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被害人代理人对这些证人证言没有异议,该条件不成立,就不存在让李X芳等人出庭的依据。

李显光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我们认为这些证人是否出庭对案件没有影响,不应通知证人出庭。

柴培涛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一点意见。因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中还有两名是寻衅滋事犯罪中的证人,要求她证明的是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的内容,鉴于此更不应当让这两名证人出庭。

金长胜:我们同意刚才公诉机关所说的与寻衅滋事有关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另外关于犯罪的目的、动机和起因对量刑是有实质的影响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6:31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就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合议庭答复如下,合议庭同意公诉人及大部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证人证言对在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没有重大的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5条的规定,认为没有出庭的必要,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不要再就此问题提出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杜群山,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杜群山: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杜群山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杜群山辩护人:有。案发后杜群山的家属与本案死者耿付林的家属达成了谅解,据我方了解杜群山家属给予了死者家属部分补偿,耿付林的家属为杜群山出具了谅解书。

审判长:值庭法警协助提交。公诉人是否需要阅看?

公诉人:不需要,希望法庭庭后核实。

审判长: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阅看?

杨在明:需要。

(值庭法警向其出示)

杜群山辩护人:我简单宣读一下该谅解书,耿付林家属提出三个观点,1、几代以来我们两家始终是邻居,关系融洽,特别是杜群山任村主任期间两家也没有任何私人恩怨和过节。2、3.21放火案后了解到事出有因,杜群山也是因为工作压力所致,且也不是真正放火的人。3、杜群山的家庭情况。考虑到上述情况,考虑到人死不能复生,既然杜群山及其家属给我们被害者家属积极道歉,杜群山自己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我们认为冤冤相报何时了,为了两个家庭的后代能够和谐生活,对杜群山在3.21放火案中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庭考虑并采纳被害人亲属的观点,对杜群山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看后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长:其他各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谅解书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6:43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崔连国: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崔连国辩护人:有。证据一,谅解书2份,被害人耿付林的亲属因为崔连国的家属主动上门道歉并予以经济补偿,他们的家属也充分考虑到崔连国的实际行为,他们愿意谅解崔连国,并且请求有关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崔连国的刑事责任。该谅解书2014年6月14日出具。耿付林的儿子、妻子2014年6月14日出示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杜群山、王月福以及其他四被告人。 证据二,李XX、李XX等8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其8人均因帐篷燃烧引发物质损失,因为崔连国家属给予赔偿,他们出具情况说明,声明不再追究物质损失,也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证据三,证明一份,由吴家疃村53人联名书写,请求法院对崔连国予以从轻处理。 本来我们最开始会见崔连国的时候,崔连国明确表明没有他的事,不构成犯罪,不承担这个责任,我们阅卷后也认为崔连国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崔连国提出了补偿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崔连国不构成犯罪而且不应该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我对崔连国本人态度明确地表明这一观点。他提出要补偿,我提出可以晚一点,这种对他有一定风险。但是崔连国态度非常坚决地说愿意做出努力消除影响,一是让被害人能够受益,二是也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还有一点也减轻政府的负担。我觉得他有一定高风亮节,在他被羁押后经济陷入困境的情况下,让家里筹了一些钱做出了补偿。我方证据三的证明,就是崔连国所在的吴家疃村拆迁实际,因为他认为价格确实过低,拆迁遇到很大难度,自己借了很多钱来补偿。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辩护人,现在法庭是让你出示证据以及说明证明内容。

崔连国辩护人:证据三的证明,证明本村拆迁改造顺利进行,并附本村50多名村民签字和手机号码。 证据四,村民证明,证明崔连国之前做过很多好人好事。崔连国之所以给王月福借款,因为崔连国一直就是乐于助人。 证据五,崔连国老家的崔家集村委会证明材料,证明崔连国虽然离开了崔家庄,仍对本村发展和困难户予以支持和补助。 证据六,某残疾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之前在生活上受过崔连国很多帮助。 证据七,证明一份。 另外,崔连国现在是把夫妻双方的老人都接到自己家,家里现有四位老人需要赡养。

审判长: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请法庭注意庭后核实真实性,刚才所举的崔连国做好事、捐款的证据,缺乏与本案的相关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村民出具的关于崔连国平日表现好的说明,如果经核实属实也不能因为平日的表现就否认他实施放火犯罪的成立。我们理解辩护人对崔连国赔偿背景的说明,意思是崔连国虽然进行了赔偿,但是并不作为他认罪的表现。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长:各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月福,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月福: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月福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月福辩护人:没有。开庭前,根据法庭要求,王月福亲属交给法庭13000元,这是在王月福家属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交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青,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青: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青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青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长伟,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刘长伟: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长伟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刘长伟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显光,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显光: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显光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显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柴培涛,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柴培涛: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柴培涛的辩护人,有无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柴培涛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王月福辩护人,你方赔偿款的交纳是否是自愿交的?

王月福辩护人:是自愿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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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08: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3.21”案微直播#杨在明对崔连国第一次讯问笔录等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合议庭成员轮流向其解释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认为上述证据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因此该请求不予允许。(附法律规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17:14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

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3.21”案微直播# 杨在明连续五次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回避事由,当庭驳回申请。

#“3.21”案微直播# 杨在明又对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合议庭合议后决定休庭。
#“3.21”案微直播#审判长:继续开庭,传被告人!针对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合议庭已通知检察院,检察院正在研究。鉴于今天天色已晚,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明天8:30继续开庭。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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