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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直播:平度3.21纵火案今日9点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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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09: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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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度3.21纵火案今日9点开庭

直播:平度3.21纵火案今日9点开庭

  今天上午9点,“平度3.21纵火案”将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图为案件审理地点——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

  

直播:平度3.21纵火案今日9点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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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9点,“平度3.21纵火案”将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图为案件审理地点——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

   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3.21”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我们将于8月20日9时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我们将通过中院新浪官方微博进行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直播:平度3.21纵火案今日9点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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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9点,“平度3.21纵火案”将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图为案件审理地点——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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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9点,“平度3.21纵火案”将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图为案件审理地点——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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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09: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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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开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到庭! #“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由法警带入法庭。 #“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为各被告人打开械具。 #“3.21”案微直播# 法庭查明各被告人身份。 #“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杜群山,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崔连国,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21”案微直播#被告人王月福,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1年、2009年分别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 2012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李青,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刘长伟(又名刘万义),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暂住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宿舍。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李显光(乳名路军),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2013年分别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个月,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柴培涛(别名柴磊),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6年、2009年分别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21”案微直播# 法庭确认七被告人均于2014年6月16日、7月29日收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变更起诉决定书。

平度3.21纵火案今日9点开庭

平度3.21纵火案今日9点开庭
#“3.21”案微直播# 法庭查明到庭被害人身份。 被害人李崇暖,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住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135号。因本案致轻伤二级。 被害人荆爱美,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青岛路182号203户。因寻衅滋事构成轻微伤。 #“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78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崇暖、杜永军、李德连、孙青春、孙振平、孙振安、荆爱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更换诉讼参与人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为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本案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案审理,今天仅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民事部分择期审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4条、第182条的规定,本院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7月24日召开两次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是否提供新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八个问题以及相关证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于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当庭提交交换了意见。 #“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吕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丛日新、代理审判员贾世炜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喆、徐希胜担任法庭记录;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璟、代理检察员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磊,被害人李德连,被害人荆爱美;被告人杜群山及其辩护人北京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玉江、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艳芬,被告人崔连国及其辩护人北京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嘉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宾,被告人王月福及其辩护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雷、被告人李青及其辩护人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伟、被告人刘长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建荣、被告人李显光及其指定辩护人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成志、被告人柴培涛及其辩护人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军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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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09: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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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告知】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2条、第193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已经听清楚上述内容,并表示不申请回避。 #“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3.21” 案微直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2014年3月初,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对土地增值收益款分配不满,在位于杜家疃村南、由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元御景”项目施工工地南侧搭建帐篷,昼夜由多名村民轮流看守,以阻止施工。为了解决村民阻挠施工的问题,同年3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由崔连国找人对阻止工地施工的村民进行恐吓,崔连国遂安排被告人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让王月福听从杜群山的安排。3月16日下午,杜群山与王月福在杜家疃村南面的厦门路见面,杜群山让王月福帮忙吓唬杜家疃村阻挠施工的村民,并约定当晚带王月福查看现场。当日17时许,王月福到“顺利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白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车牌号:鲁B11S96)。20时30分许,王月福驾驶该车至“平度市贸易城”附近与杜群山见面,杜群山带王月福至“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附近查看。王月福将恐吓杜家疃村村民一事告知被告人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商定持砍刀恐吓阻挠施工村民,并驾车载李青等三人至施工工地附近查看情况。3月17日下午,王月福驾车载李青等三人至“平度市贸易城”,购买4把砍刀、2根棒球棒,并与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商定于当晚对看守工地的村民实施持刀恐吓。后杜群山、崔连国先后打电话通知王月福暂不动手,王月福将此事通知柴培涛等人,并将租赁轿车归还租赁行。 3月20日下午,杜群山再次约王月福在苏州路与厦门路路口见面。杜群山提议用汽油点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离开,并让王月福当晚动手。后王月福打电话联系李青见面,将此事告知李青。当日15时许,王月福与李青找李鲁清一同去“顺利汽车租赁”行,王月福担保,以李鲁清的名义租赁一辆黑色比亚迪F3轿车(车牌号:鲁B901B7)。租车后,李青让李鲁清驾驶该车载其去“平度市贸易城”、“新凯信车饰行”,用王月福提供的钱购买了帽子、手套、口罩和遮挡车牌的布套,并至“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附近查看帐篷位置及沿途监控情况。后李青回到暂住处,将当晚用汽油烧帐篷一事告知同住的柴培涛、李显光。王月福与李青、李鲁清分手后,到贵和置业有限公司崔连国的办公室,将杜群山让其放火烧帐篷一事告知崔连国,崔连国未加阻止。后王月福将一盛有汽油的饮料瓶带至李青等人的暂住处,指使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当晚用该汽油烧帐篷,并让柴培涛联系了被告人刘长伟。当日19时许,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先去永安新村16号取出存放于此的4把砍刀,又将刘长伟接到其暂住处,商定于次日凌晨实施犯罪。 3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李青的指引下,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载李青、李显光、刘长伟携带汽油、砍刀等工具前往“开元御景”施工工地。途中,李青等人戴上帽子、口罩和手套,李青和柴培涛将前后车牌用布套遮挡,柴培涛用饮料瓶里的汽油把毛巾浸湿。1时50分许,李青等人到达施工工地南面的东西路上,柴培涛停车等候。在明知帐篷内有人值守的情况下,李青持砍刀站在帐篷口处,李显光持砍刀和盛汽油的饮料瓶,将汽油浇在帐篷外侧东南角处的沙发及帐篷上,刘长伟持砍刀和沾有汽油的毛巾,用打火机点燃毛巾引燃沙发进而引燃帐篷,李青、刘长伟、李显光见帐篷起火,遂上车逃离现场。帐篷内的被害人耿付林(男,1952年1月生)被烧死,被害人杜永军、李崇暖、李德连被烧伤,帐篷及其内外物品被烧毁。当日上午,王月福得知帐篷内有人被烧死、烧伤,让李青等人扔掉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衣物,并给李青现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日下午,柴培涛驾驶租赁轿车载李青、李显光将砍刀、帽子等作案工具、作案时所穿衣物及刘长伟作案时携带的手机抛入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东黄埠庄村东引黄济青河桥北河内。 2014年3月24日,公安人员在李青等人暂住处将李青抓获,并将同住的柴培涛、李显光带至公安机关询问;同日,将王月福抓获。通过询问,柴培涛首先交待其与李青等人实施放火犯罪的事实。3月25日,公安人员先后将刘长伟、崔连国、杜群山抓获。 经法医鉴定,耿付林系被生前烧死;李崇暖烧伤构成轻伤二级;杜永军、李德连烧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烧毁的帐篷、电动车、太阳能光伏发电板等财物价值9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盛汽油的塑料瓶残片、手机、轿车等物证及物证照片;2.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汽车借用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费永伦、吕中科、傅强、江胜军、耿建军、耿付春、林尚升、王霞、杜建林、翟留锋、纪双尚、钱和平、王萍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崇暖、杜永军、李德连等的陈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检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7.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贾家营社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作案用租赁轿车的GPS轨迹等电子数据;8.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旧村改造过程中,被告人王月福承揽该村拆除旧房、清运建筑垃圾及建场地围挡等工程。期间,王月福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人身伤害等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除村民住房,严重扰乱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10日晚,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77号崔长松住处,投放礼花弹,炸碎其房顶2块采光瓦。后崔长松制作“和平年代,扔礼花弹”字样的横幅悬挂其房前,表示对投放礼花弹行为的不满,王月福遂带李青等人到崔长松家中进行威胁,并撕下横幅。9月13日晚,柴培涛、刘长伟又向崔长松家投放1枚礼花弹,炸碎1块采光瓦。经价格鉴定,3块采光瓦损失价值346元。 2、2013年9月17日22时许,柴培涛、刘长伟等人至白果园村66号李淑芳住处,将其安装在房顶的2个摄像探头摘除后交给王月福,王月福将其丢弃。 3、2013年10月21日23时许,柴培涛、刘长伟等人至白果园村120号崔喜住处,掐断电源线路,将崔喜安装在住房周围的3个摄像探头摘除后交给王月福,王月福将其丢弃。 4、2013年12月19日0时许,王月福指使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在荆爱美未与村委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租用装载机强行将白果园村145号荆爱美的住房(产权所有人荆翠花)及院墙推倒。经价格鉴定,院墙损失价值4224元。 5、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15日间,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交叉结伙作案,先后多次向白果园村120号崔喜住处投放礼花弹。 6、2014年1月23日21时许,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162号崔长青住处,持斧头将门、窗玻璃砸碎。经价格鉴定,玻璃损失价值291元。 7、2014年2月15日22时50分许,李青、柴培涛、刘长伟驾驶面包车,至白果园村118号崔岐住处投放礼花弹。 8、2014年2月24日1时许,柴培涛、刘长伟至白果园村47号崔嵩住处,用铁丝将其房门绑住,用砖头将其住房6块窗玻璃砸碎。经价格鉴定,6块玻璃损失价值188元。 9、2014年3月1日晚,荆爱美与其子孙青春将红色威志轿车(车牌号:鲁BW0D77)停放于白果园村145号其住房前,并留在车内守护住房。当日23时许,李青、柴培涛、李显光等人至该处,向轿车及荆爱美、孙青春投掷砖头,将轿车前保险杠、驾驶室玻璃及车门砸坏。经法医鉴定,孙青春损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鲁BW0D77轿车损失价值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喜、崔歧、张兰英、李淑芳、毕先梅、崔振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长松、荆爱美、孙青春等人的陈述;4.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崔喜、崔歧、李淑芳提供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51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随意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应当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月福、李显光、柴培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青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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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1: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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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案微直播#被害人杜永军,诉讼代理人刘勇进、杨在明、金长胜经法院允许后进入法庭。 #“3.21” 案微直播#公诉人宣读变更起诉决定书。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以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 6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你院审理过程中,有新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发生变化。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 66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防火罪中的鉴定意见变更为:经法医鉴定,耿付林系被生前烧死;李崇暖被烧伤,其双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额部明显色素减退及左面部块状瘢痕均构成轻伤一级;杜永军被烧伤的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李德连烧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烧毁的帐篷、电动车、太阳能光伏发电板等财物价值9770元。 本院意见放火罪部分变更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不特定多数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77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66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21”案微直播#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解释迟到原因,并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法庭经合议决定休庭。 #“3.21”案微直播#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上法庭! " ¦¦ [/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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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1: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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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告知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一下法庭纪律,所有诉讼参与人均需服从法庭指挥,如果不听法庭制止,法庭将依据法庭规则予以处理。1、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2、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法庭允许随意发言、提问,情节较轻的应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经报院长批准,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对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杨在明:刑事和民事如何分离的问题,我认为审判长、合议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那就是说刑民分离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就这个法律规定,虽然审判长做出了这样的一个决定,但是否存在过分迟延的法律事实,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说明。 审判长:就你刚才提出的关于刑事和民事分案审理的问题,现在答复如下: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更换诉讼参与人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本案迟延,故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案审理。 杨在明:关于回避的问题,我们要行使我们的权利,我们郑重申请本案审判长进行回避。 审判长:说明一下理由。 杨在明:我们将具体地阐述关于审判长回避的具体事实与法律理由。1、关于取消李永茂的代理资格问题所导致的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在庭审之前,审判长曾经与李永茂进行过电话沟通和交谈,在此电话沟通中,审判长的答复就是取消李永茂的代理人资格,审判长给出的理由是取消李永茂的代理资格主要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进而得出的法律结论是李永茂不适宜担当杜永军的代理人。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利害关系呢?这也是李永茂在电话中一再追问的,但审判长并没有具体指明,比如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或者翻译人,从而说明他具有利害关系,如果不做这样具体的指明的话,就无法说明利害关系的真实存在。而审判长在电话里只是重复地说这是法律规定。 2、关于本案当中旁听权的限制所导致的利害关系。正像青岛中院回应北京青年报所提出的公民旁听权利受限的问题时所称,之所以将庭审安排在看守所内的法庭,而不是青岛中院本院的大法庭内,是因为自2014年的3月看守所内的法庭自启动以来,除了涉外案件的二审,四区所有刑事案件的一审均在看守所内的独栋法庭内进行审理,包括省高院的二审案件也不例外,从我们搜索到的情况和中院所谓的理由看青岛中院有时间、有能力、有条件去满足公民的这种需求,就像2014年6月5日的杀人案一样,满足这种需求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老百姓主动申请青岛中院在大法庭开庭不允许,于是老百姓去山东高院、高检表达行使旁听权的愿望,青岛中院显然是一幅公事公办的架式,就是既然涉外案件外所有案件都要在看守所内的法庭审理,所以本案也不应例外,我们不理解,也无法想象这样做的背后的真实动机。现在我们所听到的老百姓的真实议论是,青岛中院不愿意在大法庭开庭的真实原因在于,旁听人多了以后难以有效地控制庭审秩序,延长庭审时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遇到敏感问题会更加加大法官庭审的难度,甚至会造成相当的干扰,作为律师来讲,我们是绝对不会相信,因为青岛中院有足够的能力来驾驭庭审,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老百姓遵守法庭纪律的素养也并非有些人想象得那么低,平度法院的大法庭开庭时人数爆满,但秩序井然就是明证,但青岛中院为什么仍然这么做呢?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困惑和无法排解的谜团,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如果青岛中院这样做将会极大地损害它的司法公信力。 3、媒体采访权受限所导致的利害关系。1恩、本案的社会关注度较高,主要是指社会媒体的关注度,对本案庭审的热切关注促使很多媒体早早来到了青岛或平度,他们都想采访到有价值的新闻,但他们都遭遇到干扰,就是无法进入法庭进行采访。有几家媒体记者甚至给我来电话问我是否可以作为我的助理进入旁听,我很无奈。 审判长:代理人,刚才你叙述这些理由合议庭听的一是李永茂被取消担任诉讼代理人,二是旁听法庭的问题,三是新闻媒体的问题。希望不要长篇大论,今天审理刑事案件,以后还有机会讲,这个问题你已经讲明白了,法庭也可以马上答复。 杨在明:我需要摆出事实再说明我的理由,既要有事实,还有理由,还有法律依据,才能说明回避的问题。我们在陈述理由的时候,因为你们是被回避的对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你们就丧失了对它评判的权力,这是我的观点,我们认为审判员尽量不能打断诉讼代理人对回避理由的陈述。 刘勇进:李德连的代理人对审判长的回避提出新的理由。 审判长:我国的回避是有因回避,希望代理人在陈述回避理由的时候遵守法律的规定,结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向合议庭陈述。 审判长:我总结一下杨在明律师所提出的回避理由,杨在明律师在刚才提出的回避理由中提出三点:1、法庭取消李永茂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问题,提出回避。2、质疑旁听法庭席位安排的回避。3、认为媒体受访权受限的回避。这是他提出的三点理由。 杨在明:好的,审判长总结的虽然不错,但就第三点回避理由没有允许我陈述完整的回避理由。因为我们所陈述的回避理由是向我们的院长来进行表达的,而不是向我们的合议庭的成员来表达的。因为合议庭的成员审判长是今天被回避的对象,再者,除非我们有违反法庭纪律以及表达非常之罗嗦以及一再重复的现象外,我们认为审判长和审判员无权就我们的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无端的打断,这样有失审判长和作为一个法官的应有风范,这是我们所提的建议。所以我请求审判长允许我们就第三点做完整的陈述。 审判长:你再说一下关于旁听席位安排的问题你的法律依据? 杨在明:旁听席安排的法律依据是,首先说我们的法律依据与刚才所的说法律依据是一致的,也就是刑诉法二十八、二十九以及司法解释的二十三条的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 审判长:你具体说一下这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杨在明:最高法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五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你解释一下,我们在座的哪些人包括近亲属与有本案利害关系? 杨在明:我们认为本案审判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表现是:第一,在还没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就无端认定了李永茂是村民阻挠施工的组织者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怎么能与本案没有关系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种重大违法行为足以导致本案的公正审理,现在其实我非常清楚审判长这样问话的目的在于她认为本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么是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关系才能称之为利害关系,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庸俗狭隘的教条式的刻板理解,是不符合本案当中的立法原意的。 杜群山辩护人:因为本案被告人杜群山身体不好,现在精神不太好。 审判长:鉴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陈述时间过长,全体被告人坐下。被告人杜群山,你是否能够坚持庭审? 杜群山:坐着能坚持。 审判长:好的。被告人杜群山,合议庭提醒你,如果你觉得身体不适,请向合议庭举手示意。 杜群山:好的。 全体被告人坐下。 审判长:其他代理人就这个问题还有无补充意见? 刘勇进:李德连的代理人就申请回避吕燕审判长的问题发表如下理由。我们依据的仍然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我解释一下,在本案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涉及到杜永军、李德连的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的时候,当时审判长是予以口头驳回,经过诉讼代理人刘勇进的再三坚持,下午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之后过了几个星期的时间。 审判长:你第一次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是为谁提出的? 刘勇进:杜永军。 审判长:是否为李德连也提出过? 刘勇进:刚才是口误,第一次我没有为李德连提出过。杜永军的伤情从轻微伤变成了二级轻伤,另外一个问题是,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本案的在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依然给予口头驳回,依然在诉讼代理人的坚持下,下午大概2:00-2:30之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十八法庭交给了审判长吕燕,但吕燕法官驳回了我的申请。 第二,我们在法庭门口的时候,没有说过其他的人不进我们不进,而是因为不明身份的人要查询我们的证件,我们要求他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把时间给耽误了。然后在进入法庭入口的时候,是因为他们要收我的手机,我跟他解释我手机中有与本案有关的1300页案卷,可不可以不收,大概过程也就持续了1分钟左右的时间,剩下的大量时间就滞留在第八法庭外面,滞留长达20分钟之久。补充完毕。 审判长:还有无补充? 金长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以后应该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在起诉书中可以看出,在寻衅滋事部分第三个事实,崔喜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但崔喜表示他没有接到法庭的开庭通知。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你是否接受了崔喜的委托? 金长胜:没有,我要向法院反映这一情况,因为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崔喜打算委托我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因为在法院大门之外,法院人员不同意他入内,而且在法院大门的门口,我相信对于本案还有其他的被害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参加本案的诉讼,因此对于如此情况,属于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审判长:荆爱美的诉讼代理人,你的所有回避理由都说完了吗? 金长胜:说完了。 审判长: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 杨在明:我要补充。正像我所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的第三部分,即关于媒体受限所导致的与本案利害关系的问题。 审判长:请诉讼代理人不要重复,媒体采访受限的问题你已经说过了。 杨在明:但我没有完整表达,所以我要进行补充。 审判长:现在审判长是问你新的理由。 杨在明:我没有新的理由,但是我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第三部分,我要陈述完整,来表明关于媒体受限到底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利害关系的程度是否足够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审判长:希望代理人能够简明扼要阐明你的理由。 杨在明:可以。首先我们说的就是第一个问题,今天的庭审容量有限,我们认为确实给青岛中院有一个把媒体拒之门外的最好借口。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在这里,我要重申一点,按照这个法律规定的精神,向发布信息的主体是特定的,就是新闻媒体,而这一点上我们的法院并没有做到。第三个问题,青岛中院选择性地对待媒体的采访,会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审判长和合议庭的是,我们今天提出的回避申请和理由是郑重地向本院院长进行提出的,应该由他来进行决定。在本案当中我们提出的相关事实,有些是已经有通话录音这样的证据能够证实,有些是我们根据大量的线下来进行推断的,是需要待证的,是需要法院进行调查确认的,在这些事实进行确认以后,希望法庭进行利害关系的论证以及利害关系的程度,因此再此基础上要有充分的说理才能做出正确的、公正的回避决定。 审判长:各诉讼代理人,你们所有要求回避的理由,是否都已经陈述完毕? 杨在明:我已经陈述完毕。 刘勇进:陈述完毕。 金长胜:陈述完毕。 审判长: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回避的问题,其中代理人曾经提过中级法院十八法庭,我们开庭前会议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庭前会议都是在十八法庭召开的,十八法庭的座位与今天法庭的座位容量是一致的,我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法庭均是在第八法庭、第九法庭以及相关现在所在的审判楼的相关法庭,第八法庭是在该审判楼中所有法庭中最大的法庭,对此说明一下。因为代理人曾经在中院十八法庭参加庭前会议时已经告知、说明了十八法庭的座位容量问题。再说明一下关于李永茂的问题,合议庭经阅卷审查,有多名证人证明李永茂与本案有关联,合议庭认为李永茂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他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关于媒体采访的问题,目前就在座的席位20余家媒体已经在法庭上参加旁听,我们整个庭审通过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所以不存在你所质疑的问题。所以关于被害人代理人所提出的一系列的回避问题,合议庭经合议,仍然认为你所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并且不得复议。鉴于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一系列问题,合议庭休庭,合议庭另外答复。将被告人带出法庭,休庭(敲法槌)。 " をを [/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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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5: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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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下午1点继续开庭。 #“3.21”案微直播#由于庭审位置已满,法庭临时开辟视频媒体采访区,新京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3.21”案微直播#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上午的庭审中,关于提出手机不让带入法庭的问题,因为手机具有拍照、录音的功能,属于录音、录像设备,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该理由不成立。诉讼代理人提出关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已经提出要求相关证人出庭,对相关理由也做了说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由我做出了答复,诉讼代理人所提的所有的回避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对你方所有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刘勇进:我要求就李荣茂的问题做一个说明。 审判长:各被告人坐下。诉讼代理人可以陈述。 刘勇进:我提的第二个回避理由,请求审判长做一个说明。 审判长:关于李荣茂的问题法庭已经予以回应,在此不再进行说明。 刘勇进:是李荣茂和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即审判长说明李荣茂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审判长:李荣茂当时在电话中提出过相关问题,我给他答复过,对这个问题法庭也已经答复你了,对此同样作为回避的理由予以驳回,并且不得申请复议。现在继续法庭的审理。 #“3.21”案微直播# 被害人陈述。
审判长:下面进行陈述。被害人李崇暖,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若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李崇暖:我说不出来。 审判长:鉴于李崇暖无法陈述,由被害人杜永军进行陈述。被害人杜永军,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若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杜永军:就是把我的东西都烧了。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若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李德连:要求根据法律程序,依法办理,公平办理,不能偏向。 审判长:被害人荆爱美,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若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荆爱美:我感谢耿付林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暂时的安全,没有他我们的房子可能已经被拆一年多了,大约2月26日,晚上四五个人去给我砸了车,当时我和我儿子都在车里,我被吓得到现在也还有阴影,但是起诉书上没有这样的陈述。我们的房子是全部被拆了,但是鉴定结果只说了院墙,我们家当时根本就没有院墙,全是房子,我都有照片。我也是国家干部,我可以拿我的政治和经济作为保证,我说的都是事实。耿付林出事后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点希望,被告人都被抓起来了,但是现在又说他们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实际上他们也不认识我,我们也无缘无仇。
#“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被告人杜群山留庭候审,将被告人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带出法庭候审。

直播:平度3.21纵火案

直播:平度3.21纵火案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告人坐下。被告人杜群山,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向法庭陈述,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杜群山:有异议。1、起诉书指控我跟崔连国同谋,没有这个事。2、指控说王月福是听我的安排,我没有让王月福去放火。3、起诉书指控我用汽油点燃帐篷,这一点我没有说过,我也没有点过。 审判长:在下面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在讯问、发问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讯问、发问时须经审判长同意后才能进行。 2、请辩护人按起诉书被告人的排序依次发问。 3、要抓住要点,避免重复发问。 4、讯问、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采取诱导性讯问、发问等不当方式。不得有威胁、贬低、损害人格的内容。如有违反将予以制止。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杜群山。 公诉人:被告人杜群山,今天依法对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所提出的问题,明白吗? 杜群山: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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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5: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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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杜群山 公诉人:你刚才讲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几处不理解的地方,第一处是你与崔连国共谋,你说你不理解。起诉书认定的是你们二人共谋要去恐吓杜家疃村的村民,就这个问题你讲一下,你和崔连国为什么要联系?两人见面到底说了什么事情? 杜群山:我去过崔连国办公室一次,之前他给我打过电话,说"你们村有闹事的,你想办法把这个事给摆平",之后我到过崔连国办公室。 公诉人:这是谁对你说的话? 杜群山:崔连国。 公诉人:是崔连国联系的你,还是你联系的崔连国? 杜群山:崔连国先联系的我。 公诉人:他主动联系你? 杜群山:是。他主动联系过我之后时间不长,我去过他办公室,我找到他说,"你看村里有一些闹事的,你看看能不能找人吓唬他们一下,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事了",崔连国就说等他给我找找看,再没说别的。 公诉人:也就是说起诉书指控在办公室里的情节就是你刚才所的说,你又去找的崔连国? 杜群山:是。 公诉人:你和崔连国之间的对话能不能再详细说一说? 杜群山:我去了他办公室,我说"崔哥,我们村最近有一些挑头阻止施工的,你能不能介绍个人去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了",崔连国告诉我说"我给你找找看看",然后就再没讲别的了。 公诉人:崔连国说给你找找看看是什么意思? 杜群山:他就说给我看看能不能联系个人。 公诉人:后来又是怎么和王月福联系上的? 杜群山:我跟崔连国接触很短时间,说完话我就走了,是当天还是第二天我记不清了,那天我在市里,我接了个电话,他说"你是杜家疃吧?",我问他是谁,他说是崔哥让他找我。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他嘴里说的崔哥是谁? 杜群山:知道。 公诉人:你们见面后,你怎么跟王月福说的? 杜群山:20日下午,我约他在我们村前厦门路上见面,在上车以后很短时间,也就5、6分钟,我说他们在施工大门那搭了个帐篷,我说你找人去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事。我第一句话说的就是"你千万别给我闹出人命来",我说把里面的人叫出来恐吓两句,教训教训,前千万别打他们,年轻的可以打两巴掌踹两脚,千万别闹出人命,我说一句他就说"哥你放心",我觉得他对这种事应该很熟。我们谈了很短时间,就在我车上谈的话,他要下车的时候我跟他说了一句"实在不行把棚子搞破坏也行"。 公诉人:你们这个对话发生在你们第一次见面? 杜群山:3月20日下午。 公诉人:你们两人第一次对话内容? 杜群山:第一次是3月16日下午,当天晚上我有一个朋友过来,我要参加婚宴,我们见面之后我跟他说"等婚宴结束后我联系你吧",然后他说好就走了,晚上8点左右我给他打电话我们见了面,之后他问我什么事,我说村里有几个闹事的,你帮我吓唬吓唬他们,然后王月福开车拉着我到我们村一个居民楼那,我领着他过去看了看,说"就是李荣茂领着村民在那闹事,你帮我吓唬吓唬他们",然后又走到他儿子的房子,我说"这就是李荣茂他儿子的家",王月福说"哥,对人还是对房",我说"李荣茂年纪大了,吓唬吓唬他儿也可以"。之后我们就走了。第三天我给他打电话说"事你别办了",王月福说"好,我知道了"。 公诉人:你带王月福到村里指了李荣茂和他儿子的家以及工地的位置以后,为什么又打电话通知王月福先不干了? 杜群山:那个时间村里也很乱,我压力也很大,所以我想吓唬吓唬他。 杜群山诉讼代理人:刚才公诉人对杜群山的发问用到这种字眼,"刚才杜群山刚才供述带王月福去李荣茂的家、李荣茂儿子的家以及工地、棚子",实际上杜群山刚才的供述中没有提到工地,公诉人的发问有诱导性。 杜群山:当天我找他吓唬村民,当时大脑也挺乱,第二天第三天我也考虑到是自己村,我不让王月福动是我自己的意思,我回家考虑到再怎么说都是自己的老少爷们,他们也是对事不对人,也不是针对我杜群山,所以我就考虑不让王月福干了。 公诉人:你讲3月20日时你又去找王月福,为什么你在3月20日又再次联系王月福? 杜群山:从3月16日我找他之后,我告诉他这个事别办了,村民闹得越来越厉害,大部分村民先到办公室闹,制止不了,再加上街道领导天天给我施加压力,我当时一时糊涂,克制不住,我当时就想到了。我的电话通话记录里找到了王月福的电话,就又找到他让他给我吓唬吓唬人。 公诉人:你们之间的第二次对话就是你刚才说的3月20日的内容? 杜群山:是。 公诉人:你对王月福除了说对棚子以及对老的、少的以外,还有无说其他的事情? 杜群山:搭起棚子以后,村民去闹的时候,家里有车的都是开车去闹,我去制止的时候村民都骂我,之后我也没去过现场。有一天我碰到我婶子,我当时问"他们那边还有没有阻止施工的",知道耿付林等人在那搭了个帐篷。 公诉人:你这是什么时候知道的? 杜群山:事发之前,我们就是在街上见到,我在街上碰到村民的时候他们也告诉我了一些。我知道那有耿付林,我跟王月福说"里面有个个高的,中风过走路不方便,很吃力,千万别动他",王月福说"哥,我明白了。",就讲了这些话。 公诉人:你在讲完之后,在出事以后再有无与王月福联系过? 杜群山:3月20日下午到今天,我再没跟他通过话。 公诉人:崔连国将王月福介绍给你,你和崔连国之间再有无联系过? 杜群山:从事发之后我跟他们谁也没联系过。 公诉人:你与崔连国、王月福都没有再联系过? 杜群山:对。 公诉人:讯问完毕。 杜群山:审判长,我心慌得厉害,想喝杯水。 审判长:可以,请值庭法警给杜群山拿一杯水。 #“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杨在明:有。杜群山,我是杜永军的代理人,有几个问题向你发问。刚才公诉人提到事发之前你和崔连国见面的事情,你们到底见过几次? 杜群山:事发之前见面见过一次。 杨在明:你在3月25日回答青岛市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你认为是否是真实的? 杜群山:笔录我都看过,是真实的。 杨在明:你能确定在事发之前你与崔连国只见过一次? 杜群山:是。 杨在明:刚才回答公诉人问题时,你说领导在天天给你施加压力,你所说的领导是指的哪些领导? 杜群山:我的上级,街道办事处的领导。 杨在明:办事处的什么领导? 杜群山:书记、党委书记、我们村书记,当时都是每天催,压力都很大。 杨在明:办事处的书记是谁? 杜群山:付X、胡XX,主要是这两个。 杨在明:你受到这两位领导的压力比较大,你用了一个"天天给你施加压力"? 杜群山:不是天天,也是三天两头。 杨在明:这期间你认为频率大约有多少次? 杜群山:频率很频繁,白天到办公室,有时候叫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开会,有时候到村委办公室,有时候晚上也给我打电话,反正是非常频繁。 杨在明:能够达到几十次或者一百次? 杜群山:起码几十次是有了,但是具体我记不清了,我事发之前大脑基本上是空白的,只想着做工作,天天做群众工作。 杨在明:关于在阻挠施工的事情上,付X是怎么说的? 杜群山:从去年春天4、5月份开始征我们的地,就一直闹到3月21日事发,在这期间做群众工作也做了很多,我到最后出于压力,我也跟镇长说过我干不了了,我有辞职的想法,领导说我很年轻,应该继续干,总之领导们鼓励我继续干。 杨在明:有没有说过"不管用什么方法、什么方式,都要保证工程施工,无论如何要保证施工方开工"? 审判长:代理人,法庭提醒你注意发问方式。 杨在明:好的。除了我刚才所说的,关于阻挠施工的话,有没有对你说过如何解决的一些具体方法,让你怎么做的这样一些言谈? 杜群山:具体的没谈过,当时找我就是侧面说了一些话,说这是重点工程,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 杨在明:事发的前十天,有没有这样密集地找过你解决问题、施加压力的语言? 杜群山:事发之前管区一天天闹得厉害,领导们都不满意,那段时间都跟我说"你们要确保施工",这些话都讲过。 杨在明:这是谁说的话? 杜群山:街道管区书记,我们的片区书记,杜XX。 杨在明:关于征地的问题,这次征地是否合法你是否清楚? 杜群山:程序就是开会的时候领导们口头协议,具体文件我也没看过。它分几步,我们村里这块地老百姓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在我没干之前我了解的,可能在06、07年就已经变为建设用地,政府处理地了。从去年开始每次开会就说征地是一步步的,先征地上附着物款,每亩地1万元,把这个钱发下去90%多,剩下几户不同意的做做工作也都同意了,街道办也让村民签了协议,地上附着物款支取了之后,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就是在去年那段时间,施工方就过去占用这块地,我当时跟领导说"这个地你们不要看了,村民都要钱,你们就拍卖行了,如果村民同意的话你们占了行了",但是领导说地上有附着物不能拍卖,必须把附着物清了,我们就分片做工作把村民的地上附着物款都支取了,并做了围挡。第二个款项承包合同不到期,按照政府这边的文件,每年赔偿多少钱,承包30年还有17年不到期,把17年赔偿款也分下去,到了最后就剩下土地增益款项,这笔款项争取到了,但是没有分,我做工作做不下去了。 杨在明:不让分的钱是什么钱? 杜群山:最后这个是土地增益款,就是土地一年一年越来越贵,村里95%以上的人都同意分,我一层层汇报,领导说这个钱坚决不让分,当时下来1500多万,领导的意思是说每年只准把利息分配下来,土地是留给杜家疃村的,不能把这块钱分了之后让你们这代人就享受的,后面的人吃不上饭,所以不让分。我也多次找领导协商,但是到最后这个钱也没争取下来,村民一天天闹得厉害,我也没法干了。 杨在明:你刚才说到这笔钱是百分之多少的村民同意分? 杜群山:至少95%。 杨在明:你是通过什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杜群山:我在村里干了这么多年了,不管在哪碰到村民,大家都问这个事。当时其实所有的村民,包括本案的被害人都是支持我工作的,但是后来因为钱分不下去,一天天闹得厉害,所以当初支持我工作的人后来也不支持了。 杨在明:谁有权力来分这笔钱? 杜群山:我也不是很清楚,我也是跟村里的老村长、老书记沟通,征地的时候村民都闹得很厉害,我做工作的时候就说土地是国家的,你们谁也抗不过去,钱合适咱就可以征给他们,他们征咱的地,我给你们争取把钱拿回来。我当时把话说出去了,但是后来钱必须要经过街道主要领导的签字才能交给我,村两委没有权力把钱给村民。 杨在明: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谁有权分配这个钱? 杜群山:我当时干工作只知道下级服从上级,当时市里领导我也不认识,最大的就是到了镇长,有什么事都是跟管区书记汇完了之后再汇报给镇长。 杨在明:但是按照你刚才的说法,征地的情况领导是清楚的,但是你自己是不清楚的? 杜群山:可以这么说。 杨在明:在当初事发之前,按照你刚才的说法,领导天天给你施加压力,就在阻挡施工的问题上,他们给你表达的意思是不是让你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解决这个问题? 审判长:再次提醒,诉讼代理人注意你的发问方式。 杨在明:好的。在领导给你施加压力的时候,他们有没有明示或暗示过用什么方法解决关于阻挠施工的问题? 杜群山:没有明确说过。 杨在明:发问到此。 " ΕΕ Ε [/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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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5: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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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德连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刘勇进:有。你刚才说崔连国联系的你? 杜群山:是。 刘勇进:他为什么要联系你?谁让他联系的你? 杜群山:我不清楚,在闹得厉害的时候,正月我上班的一天,是正月底的时候,崔连国给我来了个电话,说"你们村里最近又不大安顿",我说"是",因为当时我们村闹得挺厉害,我以为离得不远所以他也知道了,所以我也没问他,他说"你得想办法摆平 ",我说"哥,我有数了,我有什么事就找你"。 刘勇进:你确定他没有说是谁让他找的你? 杜群山:没有,他只说上面领导对我很不满意,让我想办法摆平。 刘勇进:你说你多次去找领导要征地补偿款,你说的"多次"大概是几次?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已经发问过或已经讲过的问题不要再重复。 刘勇进:刚才诉讼代理人提问的是施加压力的次数,没有提到赔偿款的次数。 审判长:提醒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问题应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 刘勇进:好的。杜群山,你刚才说你们每次都是听上级领导的,上级领导跟你们谈话的时候,他们的决策是来源于哪? 杜群山:我不清楚。 刘勇进:他们没有给你说清楚吗? 杜群山:这个是两委会都去开,不仅仅是我,也没有说每次开会都发个文件,我也没看到过文件,招拍挂是上级政府操作的,也不是村里操作的,我只是担任村主任协助工作,一项项的款项我去争取,别的事情我也不清楚。 刘勇进:你刚才说杜XX给你施加压力,他作为你的领导,他在哪些方面有权领导你? 杜群山: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上级政府、街道办领导,杜XX是我们片区几个村庄的主要领导,工作也都是他来下达任务,他具体负责什么我也不知道。 刘勇进:什么叫包村? 王月福诉讼代理人: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异议成立。诉讼代理人,你刚才问的问题的确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 刘勇进: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杜群山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其他辩护人有无发问? 杜群山辩护人:崔连国他有能力给你处理这个问题吗?你为什么相信他有这个能力处理这个问题? 杜群山:因为他是吴家疃村的村主任,而且他村里拆迁非常顺,我觉得他在这些问题上可能能处理好。 杜群山辩护人:你和王月福一共见过几次面? 杜群山:3月16日下午他联系过我,婚宴之后我和他见过面,再就是3月20日和我见过面,见过三次。 杜群山辩护人:你确定3月16日是第一次见王月福? 杜群山:是,因为3月16日我参加过婚宴,所以我记得很清楚。 杜群山辩护人:你第一次见王月福,3月16日下午,你们谈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杜群山:村里有部分村民闹事,帮忙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事了。 杜群山辩护人:当时有无讲到过破坏帐篷的事? 杜群山: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讯问时我提了一个抗议,你明确一下,在当天晚上,你带领王月福认了一下李荣茂及其儿子的住处,你是否给他指认了工地的帐篷? 杜群山:村民闹事,都是在施工房大门的位置,我大体给他讲了讲,但是没到现场,就是到路口我给他指了指。 杜群山辩护人:3月20日你提出要王月福破坏帐篷,你理解的"破坏"是什么方式? 杜群山:主要是村民搭帐篷之后我一次没去过,我只是听说搭了个帐篷,我就觉得是搭了个小帐篷,用脚踹倒或者用什么东西推倒,就是搞破坏。 杜群山辩护人:在这个过程中,你们是否商量过具体怎么做? 杜群山:王月福实施的具体作案方式还有具体时间我不知道。我当时就跟他说"这个事情越快越好,就最近这几天"。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和你讲过这个事情有谁来具体操作吗? 杜群山:我们讨论完之后就再没说过。 杜群山辩护人:3月20日下午见面的时候,他有无讲过是他自己做还是由别人做? 杜群山:没讲过。 杜群山辩护人:你和本案除了崔连国、王月福外的其他四被告人原来是否认识? 杜群山:不认识。 杜群山辩护人:你和本案的四名被害人平时关系怎么样? 杜群山:我在村里跟被害人没有一个有过节的,死者耿付林跟我妈是邻居,关系挺好的,四个被害人是我们村里的低保户,有时候发东西都是先给李崇暖,李崇暖从小小儿麻痹症,身体各方面不是很好,我们之间也没有任何过节。我和杜永军也没有过节。李德连我曾经在街上碰过他,我问他村里对我有没有意见,他说这个事是对事不对人,对你个人没有意见,所以我和他们之间都没有过节。 杜群山辩护人:你刚才讲3月17日通知王月福停止,不做这个事情了,为什么20日又和他联系了? 杜群山:当时主要村民一天天闹得厉害,支持我工作的一部分人也跟着闹,闹得越来越厉害,工作也没法干了,上级领导也非常不满意,到后期就住在村里。 杜群山辩护人:做工作的几户是什么情况?你又是怎么做的工作? 杜群山:做这个工作也非常难做,我们村两委5个人,一共是70余户,我们每个人包着10几户做工作,分了工。 杜群山辩护人:你在这个案子之前有没有过违法犯罪行为? 杜群山: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这个案子你是如何到案的? 杜群山:我自己开车去的派出所。 杜群山辩护人:你在案发前是不是知道吕中科和崔连国他们两人以前就认识? 杜群山:不知道。 杜群山辩护人:你什么时间知道他们两个人认识的? 杜群山:看起诉书上,我被公安抓获后。 杜群山辩护人:崔连国一直没告诉你他和吕中科认识? 杜群山:是。 杜群山辩护人:案发前崔连国是否跟你讲过吕中科让他找你解决村民阻挠用地的问题。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 杜群山辩护人:讯问完毕。 #“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崔连国的辩护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 崔连国辩护人:你和崔连国是怎么认识的? 杜群山:要说认识的话就很多了,我刚下学的时候他骑摩托车去收过摩托车,我就对他有印象。 崔连国辩护人:平时你们有无往来?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们一年能见几次? 杜群山:就从干了村主任后,有时候领导一起坐在一块,会拉拉关系,我们最多也就吃过两三次饭,不是很熟。 崔连国辩护人:崔连国本人或他的公司在你们村里有没有什么工程或项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详细说一下3月16日上午你和崔连国见面的细节? 杜群山:具体多少号我不记得的,反正我就去过那一次。去了之后到了崔连国办公室,到那天在办公室上班,后来我给他打了个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他在办公室,我就开车过去了。那时候我孩子结婚我刚用过他的车,主要是去答谢他,去了以后就说到我们村里闹得越来越厉害,让他介绍个人给我去吓唬吓唬他们,他说知道了,他去找找看。 崔连国辩护人:有没有商量细节?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有没有说要给崔连国报酬或者对他有什么许诺?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和王月福第一次见面的时间是什么时间? 杜群山:3月16日下午。 崔连国辩护人:你见到王月福之后有没有与崔连国联系或者见面?有没有告诉他你和王月福已经接触了? 杜群山:我和王月福接触之后,我和崔连国再没见面。 崔连国辩护人:有没有打电话说这个事? 杜群山:电话就是3月16日当天晚上,去我们村里指认了那几个闹事的,后来我不让他们干了,我就给崔连国打过电话,跟他说"那个事我不干了,村民也不是针对我个人,这个事也没有什么报酬没有什么好处,我觉得不需要干了",因为我当时不知道王月福的名字,我是事发之后才知道他叫王月福。 崔连国辩护人:3月20日你和王月福见面后,你有无告诉崔连国? 杜群山:3月20日我们见面的事崔连国不知道。 崔连国辩护人:崔连国是你们村的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吗? 杜群山:不是。 崔连国辩护人:是否是承建商? 杜群山:不是。 崔连国辩护人:你和崔连国所谓的亲戚是你这边的亲戚还是你妻子那边的亲戚? 杜群山:是我嫂子家里的远亲,其实就是套近乎。 崔连国辩护人:有没有亲戚的走动?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有两次踩点,第一次踩点的时候,有没有跟王月福说要处理帐篷?因为第一次踩点到了李荣茂及其儿子家。 杜群山:没有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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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5: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崔连国辩护人:第一次叫停的时候,崔连国也跟你说要停止,你也打电话? 杜群山:第一次我给崔连国打电话要停止,崔连国说"你自己跟他说吧",我说"通话记录我删了",崔连国又告诉了我王月福的电话,我给王月福打了电话。 崔连国辩护人:这个停止是彻底停止还是改天再干? 杜群山:我当时带王月福去看李荣茂,当时王月福问我对人还是对房子,我就说先别弄了。 崔连国辩护人:3月17日叫停的? 杜群山:是17日还是18日我记不清了。 崔连国辩护人:短短的三天之后案发,这三天发生了什么产生了这么大的变化? 杜群山: 3月17日不让王月福干了之后,之后的几天村民还是一天天闹得越来越厉害,我当时压力也过大,所以就想到了王月福。 王月福辩护人:杜群山,3月17日你通知王月福停止的时候,王月福有无问你具体原因? 杜群山:没有。 王月福辩护人:他怎么回答的? 杜群山:我给他打电话说"这个事不办了",他说"好,哥,我知道了"。 王月福辩护人:你让王月福破坏帐篷的时候,有没有具体说明破坏的方式方法? 杜群山:3月20日下午我当时约他在厦门路见面,他上了我的车,我问他姓什么,他说姓王,我说这两天他们又闹得厉害,我说你千万别给我闹出人命来,他说你放心,他那个意思让我带他去看看,我说我不去了,你去了以后把老的从棚子里叫出来以后就骂几句,恐吓一下;我说还有一个个子挺高的,走路不方便的,千万别动着他,王月福说你放心。我说年轻的你就踹他们几脚,打几耳光,王月福又说你放心。我们就说了五六分钟的话,他要下车的时候,我又说实在不行的话把棚子搞破坏就行了,我说千万别闹出人命,他说你放心,然后就走了。 王月福辩护人:据你所知,你们的纠纷与房地产公司有没有关系?施工方应交的钱是否已经交了? 杜群山:没有关系。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要补充发问的? 崔连国辩护人:杜群山,3月17日你和崔连国电话沟通叫停之后,你们还有没有过联系?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关于破坏帐篷,你和崔连国之间有没有商量过、提及过? 杜群山:没有。 柴培涛辩护人:杜群山,征地手续是否已经办下来了? 杜群山:主要领导说什么手续都是合法的。 审判长:被告人崔连国,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向法庭陈述,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可以就有异议的事实重点进行陈述。 崔连国:有异议。起诉书指控我和杜群山共谋,说的时候是一个姓李的老头闹事,没说工地,我也没有让王月福听杜群山的安排。关于暂停不动手的事,我当时明确告诉他们不干了,让他们以后也不要管这个事了。烧帐篷的事,我听王月福说了之后,我就严肃地跟他说了"你这是找死,放火的事坚决不能干"。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崔连国。 公诉人:被告人崔连国,今天依法对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所提出的问题,明白吗? 崔连国:明白。 公诉人:你除了当庭陈述的几点异议之外,对起诉书认定的其他事实有无异议? 崔连国:其他没有什么异议。 公诉人:你向法庭简明扼要地说一下,你和杜群山是怎么联系的?又说了一些什么样内容的事情? 崔连国:3月15日晚上,吕XX找我,我说我在喝酒,3月16日早上她又给我打电话,我说我在办公室,她就说让我他一等,来找我,过了不长时间她就到了我办公室,跟我谈杜家疃一个姓李的老头闹事,杜群山要找人吓唬吓唬他,也就是堵个锁眼砸个玻璃。吕XX走后我就打电话让杜群山到我办公室。 公诉人:堵锁眼、砸玻璃是他明确说的,还是你理解的意思? 崔连国:没明确说,但是就是这个意思。 公诉人:你继续说。 崔连国:杜群山到我办公室以后,说的跟吕XX说的基本一样,就是说一个姓李的挑事,他不方便出面,让我给他找个人帮忙,我就打电话给王月福。 公诉人:你说在吕XX找过你之后,杜群山也到了你的办公室,是你联系的杜群山还是杜群山联系的你? 崔连国:我给杜群山打的电话。 公诉人:在这一天之前,你有没有因为这个事情联系过杜群山?杜群山有无联系过你?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3月16日是第一次? 崔连国:是。 公诉人:之后你们两人的对话,你详细说一下。 崔连国:我们说得很简单,他在村里干,有个姓李的老头闹事,他自己不方便出面,想找个人帮帮忙,我就给王月福打了电话,之后他们怎么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 公诉人:你打电话给王月福的时候,杜群山是否在场? 崔连国:在场。 公诉人:有姓李的闹事、杜群山不方便出面那些话是谁说出来的? 崔连国:杜群山说的。 公诉人:后来又有一次叫停,这一次又是什么原因? 崔连国:我当时还跟杜群山说找人可以,但是千万不要做违法犯法的事,他说好,然后就走了。 公诉人:你让杜群山不要做违法犯法的事? 崔连国:是。 公诉人:你刚才说你也明白吕XX的意思就是堵锁眼、砸玻璃,你认为这些事是否违法? 崔连国:我认为是不道德的事情。 公诉人:你接着说。 崔连国:第二天吕XX打电话让我不要管这个事了,我听后马上就给王月福打电话,因为这个事不本身就不愿意帮他办了,再者开发商之间也都是对头,所以我马上就给王月福打电话说领导不要你们找了,停止,以后也不要管这个事了。 公诉人:王月福听到你的电话后有没有说什么? 崔连国:他说知道了,他说他已经知道这个事了,说杜主任已经告诉他了。 公诉人:王月福有没有问你为什么叫停了?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你有没有问吕XX为什么叫停?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后来王月福或者是杜群山有没有因为杜家疃村这边的事情再联系过你或者找过你?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3月19日下午,王月福到你公司和你见面这个事实有没有? 崔连国:有,那天王月福想跟我借2万元钱,提过要吓唬村民,我没等他说完,我就说他这是找死。 公诉人:王月福是主动来找你的,还是你找他来的? 崔连国:记不清了。 公诉人:王月福谈起这个事情的时候,他的话是怎么说的? 崔连国:他说杜主任让他吓唬吓唬村民,我没听他说完就非常恼火,就制止了他并骂了他,我说"你这是找死,放火是死罪,谁找也不能干"。 公诉人:你说了这些话以后,王月福是什么反映? 崔连国:我说了之后,我办公室进去了人,他就马上走了。 公诉人:王月福没有任何回应?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案发后你有无再和王月福联系? 崔连国:没有。 公诉人:有没有再和王月福见过面谈论过这个事? 崔连国:起火之后我只听说邻村开发商的地里起火烧死人了。 公诉人:你介绍王月福去联系杜群山的时候,有没有和王月福说怎么样去帮杜群山? 崔连国:当时跟王月福说的时候很简单,就说有个事。 公诉人:既然是王月福去联系杜群山,为什么吕XX让你停下的时候你没有直接通知杜群山,反而通知的是王月福? 崔连国:当时找王月福帮这个忙。 公诉人:为什么吕XX找你办这个事情你要答应并且去联系杜群山? 崔连国:因为吕XX在我们村里以前帮过我们,也是个领导,并且我当时觉得是个小事,就没在意。 公诉人:讯问完毕。 #“3.21”案微直播#审判长:休庭10分钟,10分钟后继续庭审。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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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6: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均答:无。 审判长:被害人杜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问题需要补充发问被告人?注意刚才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要重复? 杨在明:有。崔连国,刚才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你说吕XX曾经两次找过你? 崔连国:是。 杨在明:找过你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崔连国:3月15日晚上、3月16日上午。 杨在明:你找过杜群山几次? 崔连国:一次。 杨在明:杜群山找过你吗? 崔连国:没有。 杨在明:你找杜群山的时候是如何跟杜群山说的? 崔连国:他过来以后,跟吕XX说的一样,说有个姓李的老头挑头闹事。 杨在明:杜群山是否知道是吕XX让你去找他的吗? 崔连国:我没跟他提。 杨在明:什么时候吕XX让你叫停的? 崔连国:第二天上午。 杨在明:3月17日? 崔连国:是。 杨在明:是通过打电话还是见面? 崔连国:打电话。 杨在明:他当时怎么说的? 崔连国:说停了,不用找了,不用办这个事了。 杨在明:当时通话的具体时长大约多长? 崔连国:就几句话。 杨在明:对杜家疃的征地情况你是否了解? 崔连国:不了解。 杨在明:关于除了吕XX和你联系过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领导找过你? 崔连国:没有。 杨在明:除了吕XX,你有没有找过其他的领导? 崔连国:没有。 杨在明:凤台街道的书记和主任你是否认识? 崔连国:吕XX就是主任。 杨在明:书记是谁你是否清楚? 崔连国:知道。 杨在明:事发之前,你有没有找过书记,或者他有没有找过你? 崔连国:没有。 杨在明:发问到此。 #“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 审判长:崔连国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其他辩护人有无发问? 崔连国辩护人:你或者你所经营的公司在杜家疃村有无工程或项目? 崔连国: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杜群山或者其他什么人有无给你许诺将来给你什么好处? 崔连国: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是否知道杜家疃村村民在工地上搭建了一个帐篷? 崔连国:不知道。 崔连国辩护人:什么时候知道的? 崔连国:出事以后知道的。 崔连国辩护人:3月20日那天王月福到你公司见过你,他对你说了什么? 崔连国:他说杜群山让他去破坏破坏帐篷,或者吓唬吓唬村民。 崔连国辩护人:你怎么回答的? 崔连国:我没等他说完我就骂他"你这是找死,放火是死罪,谁找也不能干"。 崔连国辩护人:你的公司有承建资质吗? 崔连国: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第一次知道媒体报道你是杜家疃村项目的承建商是什么情形? 崔连国:3月25日晚上警察给我看的,在手机上给我看的。 崔连国辩护人:当时警察有无对你进行讯问? 崔连国:没有。 崔连国辩护人:你和杜群山在3月17日通话停止行动之后,还有没有过联系? 崔连国:没有。 杜群山辩护人:崔连国,吕XX找你与杜群山联系,说让你去找姓李的老头,你为什么去找王月福来做这个事? 崔连国:当时我感觉王月福跟他认识。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和杜群山认识? 崔连国:是。 杜群山辩护人:认识就能做这个事吗? 崔连国:当时也没考虑这么多,就是想简单应付一下。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就能够做这个事情吗? 崔连国:堵个锁眼很简单的一件事。 杜群山辩护人:你的理解是王月福个人去做这个事情,还是其他人去做? 崔连国:个人去做。 杜群山辩护人:王月福有几次在你办公室你和说过用汽油点帐篷这个情节? 崔连国:就一次。 杜群山辩护人:发问到此。 王月福辩护人:3月17日你们通知王月福停止行动,王月福有无问你具体原因? 崔连国:没有,我跟他说领导让停的。 王月福辩护人:王月福怎么回答的? 崔连国:他说他知道了。 王月福辩护人:3月20日下午王月福在你的办公室告诉过你是杜群山让他用汽油点帐篷的? 崔连国:他光说破坏一下。 王月福辩护人:他说用汽油破坏一下? 崔连国:是,说吓唬村民。 王月福辩护人:然后你对他进行了阻止? 崔连国:是。 公诉人:崔连国,你刚才在关于吕XX找你的谈话内容和你与杜群山之间的谈话内容,这一点说得不是太清楚,现在公诉人再次讯问一下。你和吕XX之间商谈的是要解决杜家疃村村民的事情,或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个人? 崔连国:就是找一个姓李的老头,我也不认识这个姓李的老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那是谁。 公诉人:你和杜群山之间所商量的又是什么样的内容? 崔连国:也是给他堵堵锁眼。 公诉人:针对的是杜家疃村占地阻止施工的村民还是具体某一个人? 崔连国:我只知道一个姓李的老头,不知道别的。 公诉人:没有针对其他的村民? 崔连国:没有。 " ぉぉ [/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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