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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8月21日,赵某和钱某、孙某三人同骑一辆摩托车从某市A乡回市区,由孙某驾驶摩托车,行至101公路榆树村时,从后面撞上在前面正常行驶的该村村民王某开的手扶拖拉机,摩托车摔倒。为此,赵某、钱某、孙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赵某用木棍朝王某头上猛击数下,导致王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后三人畏罪潜逃。被害人王某死时已经结婚,王某死后,其妻子于2009年10月31日生一遗腹女王乐,后再嫁,王乐随王某的父母一起生活。王某的父母在王某死亡时商具有劳动能力,且还有一子一女。问:本案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请求赔偿抚养费或扶养费?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张希合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王乐应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其母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但是在本案中,因赵钱孙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还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即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因被扶养人抚养费包括在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中。在上述规定中,物质损失的赔偿项目中并不包括抚养费项,因此,本项赔偿只能调解不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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