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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因琐事大打出手,既伤感情又担责任。近日,市人民法院旧店法庭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单某赔偿原告叶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
同村地邻,浇灌耕地起争执
现年58岁的叶某是云山镇某村村民, 2013年10月,叶某在农田浇灌大蒜地时,因水流到公用水道,与同村村民单某发生争执。叶某与单某两家田地相邻,常因耕地边界起摩擦,关系素来不睦。在争执中,双方由口角之争演变为厮打,当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叶某被年轻力壮的单某摁倒在地,鼻梁、左眼眶处被连打多拳。后单某离开,叶某被随后赶来的村民送往医院。当天,叶某向平度市公安局报警。经鉴定,叶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判决,原被告二八担责
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但是建议单某提起民事诉讼。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叶某将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万余元。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在认真查阅公安机关笔录的基础上,还调查了大量的证人,虽不能还原打架现场,但可以认定叶某之伤系双方打斗所致。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乡邻,应当和睦相处,生活中发生矛盾,应理性妥善解决。单某不顾叶某年龄较大将其打伤,应当承担80%的责任。叶某遇事不冷静,言辞过激引发事端,应承担20%的责任。最后,判决被告单某赔偿叶某各项损失37000元。
判决送达后,令人意外的是,单某没有大吵大闹,也未上诉,反而请求法官帮忙调解,办案法官没有因为案件已经审结而推辞,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又会同村干部为双方调解,最终,单某支付给叶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叶某也原谅了单某的打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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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比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严格许多。因此,无法通过刑事诉讼追究打人者责任时,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公民之间因打架斗殴,一方有伤害事实且能够证明另一方参与斗殴,而另一方拒不承认,法院也难以收集到其他证据,在排除自伤和伪诈伤情的情况下,可推定对方为侵害人并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单某虽拒不承认打伤叶某,但法院查明叶某的伤系双方打架所致,且单某不能举证证明叶某系自伤和伪诈伤,因此判令单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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