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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荷花湾南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荷花湾南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常州路以西、扬州路以东、荷花湾以南、胜利路以北区域。
二、征收主体
平度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委托城关街道、网通公司、商务局、宗教局、国资中心等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补偿方式
该征收改造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以下称为房屋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称为安置房)两种方式。
四、补偿面积的确认
(一)村民宅基地面积确认
以颁发的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确认
以颁发的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改房屋的正房以颁发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权属证件载明面积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附房以颁发的权属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商业网点房屋面积确认
土地批准用途为商用、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以合法权属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其他规定
以上各类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经街道或主管部门初审,由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组织建设、国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后应补偿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五、安置房位置
(一)住宅房屋安置位置
选择按房屋建筑面积补偿的,安置区位于红旗路以北、常州路以西红旗路两侧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的安置区内,安置房为高层;选择按照宅基地面积补偿的,安置区位于平营路以东,苏州路以西,厦门路以北地块,安置房为小高层和高层。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商业网点安置位置
实行就地安置,位于胜利路与扬州路交叉区域。
六、安置补偿标准
(一)村民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方式:(1)按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按确认的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安置房实际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应安置面积对应的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安置房实际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实际面积的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对应面积的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2)按宅基地面积补偿。按确认的宅基地面积1: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2、货币补偿方式: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根据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楼层、朝向等因素核算补偿金。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二)居民楼房的补偿
1、房屋补偿方式:按确认的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安置房实际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应安置面积对应的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安置房实际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实际面积的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对应面积的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
2、货币补偿:按确认的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根据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楼层、朝向等因素核算补偿金。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三)商业网点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土地批准用途为商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的,按照现有占地面积缴纳40%土地出让金(评估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照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的价格,在就地返还同等价值网点房,价值有差异的,网点房交付时双方相互找补差价,结清差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不能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从应置换网点房中扣除同等价值的网点房面积。
土地批准用途为商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的,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照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的价格,在就地返还同等价值网点房,价值有差异的,网点房交付时双方相互找补差价,结清差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2、货币补偿:土地批准用途为商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的,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核算补偿金,并须按照现有占地面积扣除40%土地出让金(评估地价)。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土地批准用途为商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的,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核算补偿金。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四)单位办公、生产用房补偿
1、土地处置:(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由政府收回,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有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评估后,给予补偿。(2)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对该宗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按照原土地用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
2、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确认的合法建筑,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费。
3、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对用地范围内的构筑物等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新价格补偿,树木给予移栽费。
(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居民安置
房屋被征收前,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可优先租住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七、住宅安置房的选择及差异找补
被征收人根据应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可下调一个户型,也可上靠选择户型,但上靠户型的面积必须小于应安置面积的120%,上靠户型后仍达不到最小户型面积的可选择最小户型。
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可选择多套安置房,多套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必须小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的120%。
安置房的选择顺序通过摇号确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之后搬迁腾房的,按照搬迁腾房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一)住宅安置面积差异找补
安置房实际总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与公摊补贴面积之和,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屋建设成本价格找补差价,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找补差价。差价款从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中扣款抵顶,仍不足的,在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找补。
安置房实际总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与公摊补贴面积之和的部分,按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找补差价。
(二)储藏室价格
每套安置房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一个储藏室。
八、征收补助费用
(一)临时过渡补助费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的,按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过渡期限为30个月)。由于征收部门的原因造成安置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由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被征收人有权选择按照应安置面积与届时周围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核算补偿金。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按1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非住宅: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经营性补助费
正在用于生产经营并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载明地点相一致且有上年度完税证明的合法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经营性补助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不再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由于征收部门的原因造成网点房不能按期交付的,由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经营性补助费。
(四)其它补助费
电话:每部200元;有线电视:每套线路400元。
九、征收奖励
(一)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从开始签订协议之日起,1-2日签订的,每户奖励5000元;3-4日签订的,每户奖励4000元;5-6日签订的,每户奖励3000元,7-8日签订的,每户奖励2000元;9-10日签订的,每户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奖励费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发放。(二)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不予奖励。奖励费在被征收人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时发放。
十、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的注销及征收补偿金领取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须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房产证和土地证及两证注销登记书面申请,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权属证件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被征收人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后,持征收部门、受委托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征收补偿金专户存储银行支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十一、住宅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房为毛坯房。建设标准是:单元门为对讲门,入户门为防盗门,塑钢窗,水泥拉毛地面,有线电视插口、电话(宽带)插口、暖气、燃气按规范设计安装,建设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十二、其他规定
(一)补偿方式的变更: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自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之日起10个月内,若应选户型的安置房有剩余的,可退回货币补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缴纳利息后,变更为房屋补偿方式。在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前签订变更协议的,一并纳入摇号;在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后签订变更协议的,按照签订变更协议时间确定选房顺序。
(二)分户规定:本方案中提到的户是以权属证件载明为准;没有权属证件的,以一个院落或一套房屋为一户确认。
(三)评估机构确定:由被征收人以协商、投票方式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建设成本、土地出让评估价格等,均由该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四)估价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周围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土地出让评估价格的估价时点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之日。
(五)为便于有关征收安置事宜能够及时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被征收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征收部门。
(六)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确认的面积为准,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结清差价款,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安置房的权属证件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办理,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解释权归平度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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