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人民路北侧白果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置补偿方案。
一、一期工程改造范围
白果园片区改造项目一期包含二个地块:一是人民路以北、永康街以东、天柱街以西、金华街以南区域;二是天柱街以东、南京路以南、荷香新天地小区以北、原金坤建筑公司家属楼以西代家庄旧村区域。
二、征收主体
平度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委托李园街道、卫生局等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补偿方式
该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以下称为房屋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称为安置房)两种方式。
四、补偿面积的确认
(一)村民宅基地面积确认
以颁发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二)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认
以颁发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改房屋的正房以颁发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权属证件载明面积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附房以颁发的权属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其他规定
以上各类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经街道或主管部门初审,由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组织建设、国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后应补偿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五、住宅安置房位置
安置区位于天柱街以东、金华街以南、原金坤建筑公司家属楼以西区域。原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集体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房为多层和高层;原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的,安置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安置房为高层。
六、安置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方式
(1)选择以房屋建筑面积补偿的,按确认的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安置房实际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应安置面积对应的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安置房实际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实际面积的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对应面积的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
(2)选择以宅基地面积补偿的,按确认的宅基地面积1:1的比例返还安置房建筑面积。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选择以宅基地面积补偿的,无公摊面积补贴。
2、货币补偿方式
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根据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楼层、朝向等因素核算补偿金。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方式
按确认的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安置面积。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安置房实际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应安置面积对应的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安置房实际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实际面积的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对应面积的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
2、货币补偿
按确认的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根据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楼层、朝向等因素核算补偿金。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三)单位出租的公有住房补偿
由单位和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解除租赁关系,协商不成的对公有住房单位实行房屋补偿。
(四)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居民安置房屋被征收前,被征收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可优先租住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五)村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安置补偿
村集体存量土地及房屋按照《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2】10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六)单位办公、生产用房补偿
1、土地处置
(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由政府收回,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原土地用途评估后进行补偿。
(2)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根据该宗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按照原土地用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
2、房屋补偿
办公、生产用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确认的合法建筑,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3、地上附属物的补偿
对用地范围内的构筑物等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新价格补偿,树木给予移栽费。
七、住宅安置房的选择及差异找补
被征收人根据应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可下调一个户型,也可上靠选择户型,但上靠户型的面积必须小于应安置面积的120%,上靠户型后仍达不到最小户型面积的可选择最小户型。村民安置每户只限选择一套多层楼房户型,剩余面积选择高层安置房。
被征收人也可根据应安置面积选择多套安置房,多套安置房实际总建筑面积必须小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的120%。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之后搬迁腾房的,按腾房先后顺序确定顺序号。
(一)安置面积差异找补
1、安置房实际总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设成本找补差价,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找补差价。差价款从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中扣款抵顶,仍不足的,在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找补。
2、安置房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须小于最小设计户型面积),按照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找补差价。
(二)储藏室价格
每套安置房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一个储藏室。
八、搬迁补助费用
(一)临时过渡补助费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的,按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过渡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高层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多层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由于征收部门的原因,安置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临时过渡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按1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非住宅: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经营性补助费
正在用于生产经营并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载明地点相一致且有上年度完税证明的合法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经营性补助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不再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四)其它补助费
1、电话:每部200元。
2、有线电视:每套线路400元。
九、征收奖励
(一)从开始签订协议之日起,1—2日签订的,每户奖励5000元;3—4日签订的,每户奖励4000元;5—6日签订的,每户奖励3000元,7—8日签订的,每户奖励2000元;9—10日签订的,每户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奖励费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发放。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不予奖励。奖励费在被征收人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后发放。
十、房屋权属证件注销及征收补偿金领取
1、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须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和权属证件注销申请,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权属证件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2、被征收人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后,持征收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补偿金专户存储银行支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十一、住宅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房分为毛坯房、基本入住房两种标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确定具体位置时选择确定。选择毛坯房的,根据应安置面积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毛坯房标准:单元门为对讲门,入户门为防盗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水泥拉毛地面,有线电视插口、电话(宽带)插口、暖气、燃气按规范设计安装,建设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2、基本入住房标准:单元门为对讲门,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安装普通木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地面水泥抹光,普通涂料内墙面,卫生间贴瓷砖,安装座便器、洗手盆、洗菜盆,有线电视插口、电话(宽带)插口、暖气、燃气按规范设计安装,建设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十二、其他规定
(一)补偿方式的变更: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自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之日起10个月内,若应选户型的安置房有剩余的,可退回货币补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缴纳利息后,变更为房屋补偿方式,重新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在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前签订变更协议的,一并纳入摇号;在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后签订变更协议的,按照签订变更协议时间确定选房顺序。
(二)分户规定:本方案中提到的户是以权属证件为准;没有权属证件的,以一个院落或一套房屋为一户计算。
(三)评估机构确定:由被征收人以协商、投票方式选择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建设成本、土地使用权价格等,均由该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四)估价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周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建设成本、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估价时点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
(五)为便于有关征收安置事宜能够及时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被征收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
(六)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确认的面积为准,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结清差价款,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安置房的权属证件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办理,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度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解释权归平度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
二○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 mm m [/ur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