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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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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5: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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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王某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单位担任会计一职,月薪4000元,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2011年11月,王某突然接到该单位通知,称其无视单位纪律,在工作期间通过网络进行私人聊天,上网购物,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王某不服,认为虽然他有工作期间聊天、网购行为,但没有影响到工作,不至于解除劳动关系,于是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单位按其工作年限支付双倍赔偿。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王薇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严格限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单位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应当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这一项规定。但是,适用这一项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应当合理,符合社会道德; (2)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开公示; (3)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中,如果王某所在的用人单位将工作期间通过网络进行私人聊天、上网购物等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纳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那么单位有权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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