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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车问题,两辆车斗气,停车后,后面车上的三名男子将前车上两人一顿殴打,其中一人被打死。近日,市中院审理后,综合犯罪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青年兰某、李某、朱某,都是平度人,20来岁的年纪。事发前,李某和朱某跟着兰某干工程。2010年12月27日中午,兰某与客户在酒店吃饭后,让李某、朱某开车来接他。下午2时,三人由朱某驾车往家开。当三人开车开到张舍镇驻地农行门前时,与同样驾车经过此处的彭某、孙某斗上气。兰某三人觉得彭某的车别了他们的车,让他差点撞了路边行人,于是跟在彭某的车辆后面,大喊让其停车,在前方驾车的彭某并未理睬兰某三人的咒骂,但后座上的孙某生了气,摇下车窗与紧跟其后的兰某三人对骂。
在张灰路29号门前,双方停了车,李某先下车,跑上前将孙某从车上拽下,兰某、朱某随后下车,三人对孙某一番殴打,此时的彭某想下车劝说,也遭到殴打,后彭某拨打了110,李某、朱某、兰某逃离现场。不幸的是,孙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外力作用于头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压迫脑干死亡。
12月29日,兰某、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李某也自首。经查,兰某、朱某有前科,兰某于2005年6月、2006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朱某于200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件经审理,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28万元。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李某、朱某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一方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兰某、朱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朱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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